夜焚九辆车泄愤 小伙获刑14年
17.11.2014 12:07
本文来源: 浙江网
今年4月18日凌晨,男子鹿某因感情受挫想发泄,放火连烧8辆停在路边的车,还有一辆车轻微受损,一家纸厂仓库被殃及。
近日,苍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鹿某有期徒刑14年。
鹿某,1991年出生,安徽蒙城人。
4月18日凌晨30分许,鹿某先后窜至龙港镇建民街和毯市街路口、柳南路后面流浦新村D幢旁仓库边、柳南路192-202号前、柳江路7号后门、柳东路与柳江路路口等地,用打火机点燃废纸、不干胶纸、无纺布等物品或直接用打火机点燃坐垫的方式,先后放火焚烧停放在街道上奥拓、起亚智跑、力帆牌、丰田威弛四辆轿车。
因火势蔓延,九辆车不同程度烧毁。火势还蔓延至附近一仓库,导致损失近17万元。
庭审中,鹿某表示那天想起奶奶因他与妻子分手而自杀,遂心情郁闷,想发泄下情绪。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应当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放火罪,他未针对任何人,也没有造成国家财物损失,系因个人情绪低落才这么做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要区别是所侵犯客体的不同,放火罪侵犯的客体系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
本案中,鹿某主观上虽系以焚烧某一汽车以泄私愤,但客观上因火势失控已蔓延至紧挨停放的其他汽车和仓库,如未被消防人员及时扑灭,极有可能引燃民房和伤及路人,其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同时,鹿某在第一次放火时,亲眼目睹被其焚烧车辆因火势蔓延而引燃紧挨停放的两辆汽车后,仍继续选择车辆实施放火作案,其主观上已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故本案应定性为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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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2014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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