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借钱收不回员工起诉帮他讨

25.02.2015  11:26
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去年12月,海盐法院受理一起官司,原告韩某起诉马某和张某,要求二人偿还一笔欠款。庭审中,韩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复印件:一份借款协议书、一张借条。两份文件上的出借人均为韩某,借款人为马某。马某对两份文件上自己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声称根本不认识韩某,且该笔借款是向案外人许某所借。
  原来,韩某是许某公司的员工。去年,许某经张某担保,借给马某一笔钱,但到期未能收回,许某为此很是烦心,但又觉得起诉太麻烦,便一直拖着。为了帮老板解决这件烦心事,韩某便以自己的名义将马某和张某告上了法院。因借款协议书和借条原件上出借人一栏是空白的,韩某便在复印件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
  近日,海盐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韩某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马某、担保人张某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本案的关键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韩某并非案涉借款合同的出借方或者借款人,尽管其持有借条、借款协议书,但不享有本案所涉借款项下的债权,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