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
昨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杭州“7·5”公交放火案,被告人包来旭一审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读完毕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包来旭:“包来旭,你听清楚了没?”包来旭回答:“没有异议。”
为什么要花重金积极抢救一个“嫌疑人”,再判他死刑?这涉及程序公正。在一审判决后包来旭与审判长的对话,体现的就是一种“正当程序”,在剥夺他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
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是“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
程序是否被严格遵守,要看有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者的权利是否得到切实保护。在这个案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包来旭要通过法院审判才能定罪,所以要保证他有足够的身体能力参与整个庭审过程,有承受诉讼的能力,救治包来旭也是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在之前的庭审中,法院对包来旭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评估,在明确包来旭伤情及精神状况稳定,具备出庭受审能力的前提下,他最终以躺着的姿势接受开庭审理,在侦查权、公诉权和审判权面前,包来旭还享有辩护权,法庭依法为他通知援助律师出庭辩护,在持续约两个半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放火动机、作案手段、致害后果等问题展开法庭调查与辩论。一个刑事案件,法官兼听则明,只有辩护充分了,才有助于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庭审中将犯罪涉嫌人包来旭的作案动机、心理以及作案前的生存状态,还原给法庭,也让公众知晓。在嫌犯接受法律的审判时,也让司法接受社会的监督。这就是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公正,无论是诉讼参与者还是百姓,都能够耳闻目睹,感同身受。
司法审判是高度程序化的工作,立案、庭审、执行、审判监督等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规范。一个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起诉到审判,最终体现实体公正的是法院的判决,但是在这之前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体现的都是程序上的公正。如果违反程序公正,那么得出的结果就是建立在不正当手段的基础上,即使事实认定正确,刑罚也适当,也不能称实现了实体的公正。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评论员 郑莉娜 编辑:陈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