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5年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申报和验收工作的通知

06.07.2015  13:09

浙知发保〔2015〕21号

 

各市及义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管理办法》(浙知发法〔2013〕53号,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申报和验收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申报

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且近三年未发生不配合行政或司法部门查处侵犯和假冒知识产权案件行为的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餐饮、旅游、酒店和休闲娱乐等行业除外)均可申报。申报时需递交如下材料:

(一)试点单位认定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的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开展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实现预期目标的工作计划及保障措施等;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上年度销售报表;

(六)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度。

二、试点单位的验收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2012年认定的5家省级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附件2)将于今年11月底到期,请所在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各试点单位做好验收及申报示范单位的准备工作,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试点单位验收申请表(附件3);

(二)示范单位认定申请表(附件4);

(三)试点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试点工作方案中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机构建设、档案管理、宣传培训、投诉处理等工作上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四)试点单位近三年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报告;

(五)所在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商务主管部门对试点单位工作的评价,包括对(二)、(三)项工作情况的评价,以及试点期间有无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情况。若有,请写明处理结果。

附件1、附件3和附件4可在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zjpat.gov.cn)下载。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单位申报和验收材料的初审,并将书面材料汇总后一式10份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同时提供电子稿。试点单位申报材料和验收材料的上报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30日。

联系人:

省知识产权局:王 力

电话:0571-85212146

E-mail : [email protected]

省商务厅:李江波

电话:0571-87050842

附件:

1.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认定申请表

2.2012年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名单

3.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验收申请表

4.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认定申请表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商务厅

2015年7月2日

附件2

2012年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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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地金佰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天地金佰汇购物广场)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