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河湖污(淤)泥调查情况及河湖清污(淤)工作计划的通知

01.03.2016  17:43

浙江省“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浙治水办发〔2016〕9号

关于上报河湖污(淤)泥调查情况

及河湖清污(淤)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污(淤)工作的通知》(浙治水办发〔2016〕7号)要求,全省启动了河湖污(淤)泥情况调查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工作。为指导各地顺利完成河湖污(淤)泥调查和五年工作计划上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河湖污(淤)泥调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全面开展辖区内河湖库塘淤积情况调查。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坚持条块结合、分工负责,本着“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的原则开展调查工作,全面查清辖区内污(淤)泥分布及淤积情况,对城区历史排污口附近、航道及周边、水源地保护区、传统产业密集区、农业面源及养殖场、村庄池塘等水域进行重点详查,各级环保部门需加强重点区域污泥污染检测,落实淤泥污染物成分排查,进一步摸清污泥分布,建立淤泥分布动态数据库。

请各地按照附件1的要求填报河湖污(淤)泥情况调查表,由设区市审核汇总后加盖设区市治水办公章,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送省水利厅,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关于河湖清污(淤)年度工作计划。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摸清辖区内河湖水域污(淤)泥淤积家底的基础上,按先治污泥后清淤泥的原则,突出重点,分年度、分类别、分区域、分河段制定清污(淤)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要具体到点、到项目,落实相应责任主体,明确到岗、到人。同时在五年工作计划中明确污(淤)泥处置方式和堆场位置规划,提出清淤项目实施后为确保清淤效果采取的护岸、绿化等相关配套工程计划,布局区域回淤监测点,提出回淤监测要求,制定轮疏工作机制,明确相应的组织实施、资金筹措、政策处理等保障措施。

请各地按照附件2、3的要求填报河湖清污(淤)2016年和2017-2020年工作计划表,由设区市审核汇总后加盖设区市治水办公章报送省水利厅,同时报送电子版。2016年工作计划表要求于3月31日前连同调查表一同报送,2017-2020年工作计划表于4月30日前完成报送。

三、关于电子版数据上报工作。

为实现河湖污(淤)泥淤积情况和治理工作数据动态化管理,省水利厅组织省水利河口研究院开发了全省河湖清污(淤)数据上报及管理系统,请各地按照时间要求,将数据以电子表格形式通过该系统上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

河湖污(淤)泥调查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任务重、时间紧,请各市、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力量,协调各部门分工,落实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建设、农业、海洋渔业、财政等部门职责,分条块做好调查、检测、污泥处置、资金落实、土地政策等相关工作,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调查和工作计划编制任务。各市、县(市、区)要按照上述要求,明确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和联系人,于2016年3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省治水办和省水利厅。

联系人:省水利厅 胡玲,电话:0571-87826644,

传真:0571-87826644,

E-mail:[email protected]

省治水办:郑荣伟,电话:0571-28059386。

 

 

附件:河湖清淤调查文件附件

 

 

 

 

 

 

浙江省“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