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关于《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13.10.2017  00:05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美丽浙江建设战略部署,切实抓好全省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有关要求,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经过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组织编制了《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17年10月1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杭州市学院路60号北楼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邮政编码:310012)。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秦琪文    电话:0571-88857205。

 

附件:1.  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2.  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清洁生产验收标准                                                 

                                                 

  浙江省商务厅

2017年10月10日


附件1

 

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行业

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为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工程质量,改善人居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省100余家预拌干混砂浆企业,其生产工艺、生产装备的水平参差不齐,部分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存在原材料堆场、生产厂区未全封闭,少数企业生产使用的燃料不符合环保部门审批项目环评报告时提出的要求,部分企业在新环保法颁布实施前建成,配置的除尘器不符合新环保法要求,不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同时,由于预拌干混砂浆行业生产所用的砂、水泥等大宗原材料和砂浆产品运输频繁,道路上抛撒滴漏现象严重,上述情况不仅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而且严重影响到城市形象和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对预拌砂浆行业进行清洁生产改造,确保行业污染防治水平达到新环保法的要求,为减少我省灰霾天气,建设美丽浙江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本方案,使全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实现砂、水泥等原材料的存储、输送,以及预拌干混砂浆生产、运输、使用全过程的污染控制。预拌干混砂浆行业大气扬尘控制水平达到或优于国家标准,生产固废实现综合利用,噪声控制和危险废弃物处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的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同时,淘汰不符合清洁生产的产能,进一步优化预拌干混砂浆企业布局,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

1.   严格新建项目管理。 新建预拌干混砂浆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以及本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的要求。新建项目选址应避开环境敏感区,远离集中居住区、商业区,并按照本实施方案中清洁生产要求进行建设。利用石料人工制砂的普通干混砂浆企业,厂址宜设置在石料矿山附近;自行烘干砂的普通干混砂浆企业,厂址宜设置在沙源附近,如附近有可利用的余热热源,尽量利用余热热源替代自备热源;对不符合上述规划和本实施方案中条款要求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2.   引导企业合理布局。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引导企业合理布局,促进市场有序竞争。鼓励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开展区域性兼并重组,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企业成本。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切实提高行业整体技术研发能力和清洁生产水平。

(二)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1.   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以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为导向,推广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引导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要积极推广应用各项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主要包括:一是物料输送、仓储、干砂分级、计量配料、混合等主要生产环节采用分散控制、集中管理的信息技术(DCS技术);

二是预拌砂浆运输车、移动仓等采用卫星定位系统和库存在线监控系统;三是烘干炉实施余热回用技术;四是生产导入ERP管理系统等;五是袋装工序实施自动包装工艺。

2 .加强清洁生产技术创新

(1)  建设预拌干混砂浆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各设区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选择1家具有较强技术实力、市场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本地区预拌干混砂浆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干混砂浆产品、生产装备和工艺,以及原材料、能源利用等清洁生产相关的技术创新工作。

(2)  明确主要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提升要求。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会同行业协会、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根据清洁生产新技术的应用情况,结合预拌干混砂浆产品需求的市场变化,明确主要设备和技术服务供应商应承担的清洁生产技术提升任务,形成管理部门、生产企业、设备和技术服务供应商互动的技术提升模式。

(3)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省、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与大专院校进行衔接,开设相关建材类专业课程,以及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中心等机构开展预拌干混砂浆清洁生产、产品研发等各类技术培训,切实加强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3.   促进清洁生产技术交流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通过网站、内部刊物,以及举办技术交流培训等形式,及时发布和提供行业最新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情况。

4.   开展清洁生产评估工作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预拌干混砂浆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制定相应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引导企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作,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适时引进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组织专家对全省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估。

(三)强化污染治理

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原材料储运和输送过程扬尘防治措施。粉沙状原材料运输必须采用密闭运载工具,防止沿途撒落。砂石等原料堆场采用密闭料场或筒仓,不同规格的砂石设置隔离带分开堆放。厂区内物料应采取封闭式皮带运输(含码头到料库的物料输送),如需叉车、铲车等搬运输送的,各项操作应在封闭场所内进行,并应采取密闭措施或相应的抑尘措施。输送过程原辅材料的转运、筛分、破碎等产尘点必须配备有效的捕集装置和袋式除尘器。

生产过程粉尘产排点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各粉尘产排点,必须配置相应的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设施运行完好率必须达到相应的环保标准要求。

厂区和厂界扬尘防治措施。厂区道路和场地,除绿化区域之外,其余的地面应实施硬化,破损地面应及时修复。企业应根据企业厂区布局情况,因地制宜种植有抑尘功能的乔木或灌木等植被防护带。

产品运输和使用过程扬尘防治措施。袋装成品库房应全封闭;散装普通干混砂浆应采用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运输,预拌砂浆进出运输车时,必须配备和使用收尘设施,盖紧密封装置,确保输送过程不出现明显的扬尘;干混砂浆运输车在进出厂区前必须进行清洁状况检查。在厂区和砂浆使用工地出入口处均应设置车辆清扫设施,保证出入厂车辆车身干净,车身上的标识和车牌号码清晰可见;运输途中不得有物料跑冒滴漏;应在规定的气压下,将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内的散装砂浆充入干混砂浆散装移动仓内,在充料时,移动仓的出气管必须与专用收尘器相连,现场不得有物料撒落和扬尘。

2 .水污染防治措施

明确排放标准。各企业应按废水排放标准要求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严格按标准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超标排放。

废水清污分流。设立厂区冲洗水、实验室废水的处理和回用设施,确保生产废水零排放,新建企业必须设置厂区雨水收集和回用系统。

3 .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措施

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的暂存处置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维修产生的废油、各类含油废弃物及实验室产生的废化学品包装物等危废必须严格按照危废管理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它不属于危废的生产固废分类收集、分类回用或综合利用,妥善贮存、安全运输、不得随意向环境排放,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4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固定噪声源如混合机主机、皮带机、空气压缩机等应采取减噪、隔噪措施,降低噪声污染;流动噪声源如汽车、叉车等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区域隔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厂区通过合理区划、区域隔离、加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区和厂界噪声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要求。

(四)规范清洁生产管理

1.  建立清洁生产工作制度

建立切实有效的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减少生产过程、储运过程物料的跑冒滴漏、噪声和扬尘,保证厂区和厂界各项指标达标排放,减少对厂区职工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各企业要开展持续清洁生产,不断提高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的清洁生产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从源头节约能源资源,削减各类污染物产生。

2.  提高内部环保管理能力

所有预拌干混砂浆企业必须按照环保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环保台账系统(包括废气、废水、固废、噪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台帐);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三级用能、用水计量和环保管理;要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实施计划

(一)制订计划

各设区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经信、建设、环保部门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预拌干混砂浆企业清洁生产基本情况梳理排查,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本市具体实施计划。计划中应明确各企业实施时间、改造方案等相关内容。具体时限及工作要求如下:

1.  2018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完成1–3家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设,并建立本市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各市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进行授牌。

2.  2018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改造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

        3.  2019年底前,所有企业完成清洁生产改造工作。

实施计划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实施计划的宣传和落实工作,要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具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改造提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督促企业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

(三)考核验收

对于完成改造提升的企业,按照“达标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牵头组织或委托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企业进行通报,并授予“示范企业”或“达标企业”称号。对未通过验收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组建全省推进预拌干混砂浆清洁生产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政策制定、工作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市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政策制订、工作协调和落实。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推进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工作的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推进行业清洁生产对水污染治理、大气扬尘防治的重要作用,为实施提升行动创造良好的氛围。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做好对企业的清洁生产培训工作。

(三)加强专家咨询

组织做好预拌干混砂浆企业清洁生产的专家咨询、指导等服务工作。专家团队由从事清洁生产技术与管理、装备制造、预拌干混砂浆生产技术研究等专业人员组成,由省、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推荐。

(四)加强政策引导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衔接,争取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 专项资金 用于对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创新和改造企业的补助。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及时做好企业清洁化生产改造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五)依法实施监管

对未在规定时期内完成清洁生产改造工作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经信、建设、环保等部门进行查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有关行政主要部门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预拌干混砂浆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附件2

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清洁生产验收标准






类别

序号

判断依据

条件类型

验收  打分

验收说明

项目

建设

相关

政策

符合性

1

符合城乡规划

强制性条件


2

符合本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3

使用土地的性质符合相关的土地使用管理办法要求



4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5

取得相应生产资质;《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线建设导则》发布后(2014年5月6日)建设的项目,应符合《导则》规范



6

生活区和办公区应分布在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厂区的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区布置,分布合理

引导性条件 


7

厂区绿化面积达到10%以上


清洁

生产

条件

8

所有运输车辆不属于淘汰黄标车范围

强制性条件

 

 


9

散装预拌干混砂浆运输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GPS系统)、右转弯自动报警装置、车载收尘器,并正常运行,移动仓安装库存在线监控和自动报警系统,移动仓配置符合环保要求的搅拌设备;专用车辆驾驶员应参加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




10

普通砂浆用水泥、粉煤灰、矿粉等原材料必须散装进厂、不得使用袋装产品,散装粉料气送上料管采用硬式密闭接口,气压控制在0.2MPa以下



清洁

生产

条件

11

不得采用所在地禁用的高污染燃料

强制性条件

 


12

除特种砂浆外,成品砂浆尽量采用散装或大包装形式出厂


 


13

砂石堆料场粗细骨料分隔堆放、地面硬化并确保排水通畅,对计量电子元件及气动元件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潮保护


 


14

砂粉状原材料采用密闭方式运输,防止沿途洒落


 


15

原有企业:按国家时间期限要求淘汰落后设备


 



新建企业:所有配套的变压器、电机、水泵、空压机、照明灯具等均不属于国家淘汰目录产品和地方明令淘汰或禁止的落后工艺和装备,并且要达到新建企业的能效标准要求。★

 



16

烘干炉采用节能型的炉子和清洁能源★,

    原有企业:引导性条件

 

 




新建企业:

强制性条件

 

 


17

粉料卸料使用场内固定空压机,不用随车空压机

    原有企业:引导性条件

 




新建企业:

强制性条件


 


18

企业生产导入ERP管理系统★

    原有企业:引导性条件

 




    新建企业:强制性条件



19

物料输送、仓储和干砂分级、计量配料、混合等主要生产单元环节采用分散控制集中管理信息技术(DCS技术)★

    原有企业:引导性条件

 

 




    新建企业:强制性条件

 

 

清洁

生产

条件

20

企业在设计厂区布局时,必须通过物料平衡和产能平衡确定各物料库房的库容、布局及内部物流通道,确保全厂布局的合理性;厂区应配有一定数量的备用筒仓★

    原有企业:引导性条件

 

 




    新建企业:强制性条件

 

 


21

袋装工序采用全自动包装设施和高效布袋除尘设施;生产线设置  “在线清扫系统”,生产主塔内每层楼设置1套以上的清扫终端★

    原有企业:引导性条件

 

 




    新建企业:强制性条件

 

 


22

 

粉料仓顶部的布袋除尘器出口附近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便于监视所有布袋除尘器的运行效果★ 

    原有企业:引导性条件

 




    新建企业:强制性条件

 


23

砂石等物料在输送过程中无撒漏现象,生产现场无明显扬尘

引导性条件

 


24

预拌干混砂浆在装车、运输过程无跑冒漏现象




25

采用低能耗、低排放、低噪声的生产、运输、泵送、试验等设备




26

采用高塔式料仓,采用抓斗上料,取代装载机,降低生产过程的噪音、粉尘和能耗




27

在生产线的皮带传输机、筛分机、烘干炉、混合机、包装机和卸料口等主机设备和主要扬尘部位安装实时监控系统



废水

处理

28

场地冲洗废水、试验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浇水、地面冲洗等,不得向环境排放;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底部和四周需做好硬化和防渗防漏措施

强制性条件 

 


29

厂区内有完善的废水收集管网、能够把厂区内的初期雨水、场地冲洗废水等全部有效地收集到废水处理回用系统




30

厂区实施有效的清污分流和分质回用,含油废水单独收集处理和回用;建有满足稳定达标排放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的要纳管




31

建有雨水收集和回用设施★ 

原有企业:

引导性条件

 




新建企业:

强制性条件


废气、粉尘和

噪声

处理

32

烘干炉燃烧废气必须按所用燃料不同配置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强制性条件

 

 


33

混合机主机区域二层及以上部分必须完全封闭,采光设施必须采用密闭不可开启式,主操作室应密封严密与主站空间隔离



34

生产过程破碎工序、干砂分级、烘干、配料、混合、包装、散装砂浆运输车装卸主要粉尘产排点,必须配置相应的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



35

砂石堆料场、配料计量仓斗及输送皮带系统(含码头到料库的物料输送)等完全封闭,并在噪声大的区域封闭墙体中使用隔音板材,以防止粉尘和噪音污染;



36

粉尘收集处理采用带自动清灰装置的袋式收尘器和分室脉冲反吹式清灰方式,配置的环保设备处理能力符合环保稳定达标排放要求



37

有组织排放的排气筒应设置粉尘永久采样孔和采样测试平台



38

使用机制砂为原料的企业,破碎系统和机制砂系统必须设置在全封闭的厂房内进行,并在封闭墙体中使用隔音板材,以防止粉尘和噪音污染



39

料场配置收尘或在通道上配置喷淋装置以降低粉尘污染★

    原有企业:引导性条件




    新建企业:强制性条件

固废

处置

40

设备车辆维修产生的废油、含油固废及实验室产生的废化学品包装物、除尘器废布袋等危险废物交由专业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强制性条件


41

厂区大门口应设置车辆清扫设施,对车轮、罐体等进行清扫,避免脏车出厂



42

筒仓表面、设备表面、地面等不应有积油、积灰,



43

机制砂企业破碎系统产生的沙土,在收集、储存、运输和综合利用中不得产生扬尘



44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循环利用集灰、不合格品、废品和退回的产品,并设置专用密闭型处理装置;不能利用的按要求进行规范处置

 

 

 

环境

应急

和环境管理

45

环境监测工作符合相关环保标准要求

强制性条件

 


46

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制度健全,相关档案资料齐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排放监测台账规范完备




47

各类粉状料入料口安装压力报警装置                             

    原有企业:引导性条件

 




    新建企业:强制性条件


清洁

生产

评价

量化

指标

48

产品质量合格保证率达到  100  %

强制性条件 


49

产品出厂检验一次合格率≥96%                             



50

产品散装率  ≥90%(特种砂浆除外)



51

原材料中水泥被矿粉和粉煤灰替代率  >  25  %

引导性条件


52

原材料中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建筑废弃物(不包括矿粉和粉煤灰)


 


53

单位产品电耗

纯天然砂生产工艺单位产品电耗≤4.0KW.h/t

纯机制砂生产工艺单位产品电耗≤8.0KW.h/t

使用建筑垃圾生产工艺单位产品电耗≤8.8KW.h/t




54

产品强度标准差≤ m fcu ×0.2




55

单位砂子烘干能耗  ≤10  kgce/t




说明:

1.  条款分强制性、引导性条件2类。其中对现有企业的强制性条件36条,引导性条件19条;对新建企业的强制性条件46条,引导性条件9条。

2.  每条款分值为2分,通过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须满足所有强制性条件,其中示范企业的综合评分须达到100分以上。

3.  湿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参考《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执行。

4.淘汰设备、工艺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本)》。

5.期间,若国家、地方政策和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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