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四女生洗澡时昏迷后死亡 父母状告房东索赔194万余元
浙江在线10月29日讯 (今日早报 记者 陈洋根 通讯员 南轩)
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
大四女生抢救无效死亡
如果不是因为几个月之前的那场意外,24岁的小莉现在应该已参加工作或者正在找工作,也可能继续读研究生。不过现在,一切这些可能都不会再发生了。
小莉是河北人,事发前是成都理工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系的大四学生。
小莉父母早在8年前就来嘉兴做生意,最初的时候在菜场里卖麻油,前几年盘下了嘉兴市区斜西街的一家小饭馆,日子过得还算美满。
尚没有在嘉兴买房的小莉父母居住在一套出租房里。寒假的时候,小莉跟往年一样,从学校过来和父母相聚。
让父母没想到的是,今年2月1日晚上8点,小莉在出租屋内的卫生间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时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3日死亡。
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显示,导致小莉死亡的直接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
父母状告大房东二房东
索赔194万余元
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显示,这台燃气热水器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存在两个安全隐患:
一是液化石油气瓶减压阀出口压力高于额定压力,极易造成热水器不完全燃烧,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超标;
二是热水器排气筒安装不符合要求,导致烟气不能及时有效排出室外。
小莉的父母因此认为,所租房内的燃气热水器在安装及使用年限上均存在安全隐患,最终导致女儿在正常使用热水器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这间房子由大房东肖某所有,二房东郭某从肖某手里租来后又转租给小莉父母。为此,小莉父母将房屋的大房东肖某及二房东郭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4万余元。
两个房东当庭喊冤
认为对方告错了人
法庭上,大房东和二房东都认为小莉父母告错了人。他们认为,自己和小莉的死亡是没有关系的。
大房东肖某认为,引起这起意外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热水器排烟管的安装不当及减压阀不合格,而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问题,应当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
肖某还认为,自己和郭某之间是房屋租赁关系,郭某每月向其支付固定的房租。在事故发生前,郭某将房屋出租给小莉父母,肖某一直是不知情的。
而二房东郭某认为,自己和肖某是委托关系,是受肖某的委托代为出租,由于肖某一直居住在上海,所以委托了郭某出租,并且不是有偿的,郭某多收入的房租也是用于房屋的维修。
对于这样的回应,小莉父母认为,合同法规定,原告是有权依据合同法追究侵权责任的,不管是代理还是转租关系,两被告均通过房屋的租赁收益。
小莉父母通过郭某租下房子,每月需支付550元租金;而这个房子,是肖某租给了郭某,郭某每月需付给肖某450元租金,郭某通过转租,每个月获利100元。
双方激辩
到底错在谁?
对于在这起事故中双方的过错问题,也展开了激烈争论。
肖某和郭某认为,小莉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具备一定的生活常识来防范安全隐患。但是她在洗澡时,并没有依据常识打开窗户。
另外,至于液化石油气瓶减压阀出口压力高于额定压力的问题,两人认为这其实小莉父母造成的,因为事故发生时的液化石油气瓶是小莉父母自行购买的,因此小莉父母自己也有错。
而小莉父母则认为,因为减压阀压力过高,导致了一氧化碳过高,恰好热水器安装有问题,不能将一氧化碳排出,两被告是房屋的提供人,安装的热水器无论是谁提供了设施,这个设施的布局是不合理的。至于减压阀的问题,小莉父母认为交付房屋时热水器减压阀和液化石油气瓶是一并交付使用的,减压阀及液化石油气瓶是作为热水器的附属部分,因此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标注,两被告提供的物品造成了事故,应当承担责任。
小莉父母还认为,小莉在大学放假时,和他们一起生活,是合法使用人,不是非法使用该房屋,一氧化碳中毒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女儿在使用的过程不可能意识到危险的发生,因此小莉本人不存在过错。
法庭经过审理后,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