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 司法引领多元解纷机制构建

09.05.2016  10:57

访谈对象: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院长 崔正华


对话背景


    去年以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以浙江省委政法委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建设试点为契机,在江山市委、市委政法委的支持以及江山市司法局的配合下,将工作重心放在庭前,构建以司法调解为引领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纠纷解决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地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精心组织 探索多元模式


    法周刊:多元矛盾解纷机制构建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你们在前期如何扎牢根基?


    崔正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创新社会管理、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我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我们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在起步阶段就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常务副组长的调研领导小组,配备业务精干、组织能力强的3名成员,负责具体调研事务的实施开展和试点工作方案的制订及推进试点。


    积极组织调研。我院组织人员,利用两个月时间,跑遍乡镇调解组织和全市专门调解组织,以座谈会等形式,采集调解组织的工作情况数据,与司法局进行对接,摸清目前江山市调解状况。形成了《推进“大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调研报告,分析了江山市“大调解”工作存在的现状、调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推进“大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建设的必然性、推进“大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建设的建议。


    转化调研成果。在调研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推进“大调解”联动纠纷解决工作机制的系统化、科学化建设,建立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推进江山市“四个全面”发展,我院提出建立“党委领导、法院引导、人民调解主导、专业调解辅助的综合治理联动机制”的建议,该建议得到市委、市政法委的肯定,全市逐步开始完善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的建设。


    优化资源 践行多元机制


    法周刊: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在践行多元解纷机制过程中,你们如何挖掘内部潜力,让有限的力量发挥更大功效?


    崔正华:我院整合资源,优化内部配置,保障审判权顺利运行,首先在“接地气”的法庭开展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实践工作。


    峡口法庭借助驻庭人民陪审员,在诉前进行调解,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委托调解工作,在廿八都、保安两个旅游景区设立巡回审判站,开展巡回审判,受到当地群众的普遍好评。贺村法庭结合审判权运行改革,法庭设置1名助理审判员担任法庭专职调解员,负责审查立案、组织诉前调解、办理委托调解等诉前工作。立案前后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对不同类型不同案情案件分别委托调解组织、人民陪审员协助调解或由本庭专职调解员自行组织调解。小额诉讼巡回法庭坚持人民调解员驻庭调解制度,由人民调解员先展开调解,后形成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开拓思路 编织多元网络


    法周刊: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单靠法院一家的力量“孤掌难鸣”,你们如何借助外部力量?


    崔正华: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平台建设上,我们进一步开放思想、拓宽思路,实现诉调对接、非诉衔接,编织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网络。


    诉调对接。在诉讼服务中心内设调解常设机构,负责诉调衔接的日常事务。内设调解机构配备一部分法官或法官助理,招聘一部分辅助调解人员,分成若干调解组,对进入法院的案件进行分流调解。在当事人到法院立案登记时,由导诉员释明并引导到诉前调解办公室交由调解员进行调解,导诉员在空闲之时也参与调解。诉前调解不成功以及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立即登记立案,采取繁简分流的程序,由小额法庭的独任法官负责简易案件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将人民调解按行政区划分成五片区,委派法院工作人员事前介入人民调解,协助本片区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防止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立案登记前后的案件,由片区法官分流委托给本片区人民调解进行调解,并对本片区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规范和监督。


    非诉衔接。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加大与市调处中心的对接和衔接,确保矛盾纠纷案件的正常分流,保障调解工作的渠道畅通。与市调处中心一起,努力推进各专业委员会的建立,特别是立案登记后大批涌入的物业费纠纷,我院与司法、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推进物业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发挥物业管理产生的纠纷在专业委员会解决的作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政府和行政机关牵涉诉讼增多,开展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培训,增强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行政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行政纠纷的调解,减少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涉讼,进一步解放案件纠纷、信访等对行政机关的束缚。加大涉金钱案件公证程序处理的分流工作,特别是目前有些大型超市、房产公司的民间借贷和融资纠纷,引领当事人走公证程序解决,保障企业缓解资金缺乏的空间。加强对涉公证案件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加大公证案件财产保全渠道畅通,加大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确保公证债权文书的公信力,减少诉讼压力。


    开展“无讼村”创建活动。批判吸收我国传统“无讼”思想理念中追求和谐、善治的积极因素,在全市范围积极开展“无群体性事件、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非正常上访事件、无诉讼”的“无讼村”(社区)创建活动。创建活动由法院和政府共同主导,通过诉调对接、巡回审判、巡回法制宣传等方式,指导、协助基层组织强化组织服务管理功能,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使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顺畅、方式理性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