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7·5”公交纵火案一审开庭

29.01.2015  12:38
争议点:造成的损失是1300余万元还是31万余元         杭检昨天,杭州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杭州“7·5”公交纵火案,这也是案发后,嫌疑人包来旭第一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
  早上9点整,躺在病床上的包来旭由6名法警抬着进入法庭。整个庭审过程,包来旭思路清晰,情绪基本平稳,几度流露出歉意:“受伤的乘客都是和我一样的普通人,心里很过意不去,但一切已经晚了。

  视频还原案发过程

  2014年7月5日,杭州一辆载有80余名乘客的7路公交车,在途经东坡路与庆春路交叉口时突发大火,造成33人受伤,其中20人重伤。事后查明,这是一起人为纵火案件,自己也被重度烧伤的犯罪嫌疑人包来旭被警方迅速锁定,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同时被监视居住。
  在昨天的庭审中,公诉方提交的视频证据,还原了整个案发经过。
  监控视频显示:2014年7月4日11点54分,包来旭登记入住义乌一旅馆;17点20分离开旅馆,当时是空手;17点34分又出现在义乌的街道上,手里提着一个铁桶;20点18分,他背着双肩包回到旅馆。
  据包来旭供述,他把铁桶塞在双肩包里面,铁桶内装有大约10升天那水(俗称:香蕉水,易燃易爆有毒)。第二天5点多,包来旭背着双肩包,从义乌坐黑车来杭州,到达杭州汽车南站的时间大约是7点多。
  包来旭说,到杭州后,他一路都漫无目的地走走停停,一直到灵隐,感觉没地方去了,就随便上了一辆公交车。上车前,他把在义乌时用的手机扔进了垃圾桶,“这是唯一能证明我身份的东西,丢了手机,我想一死了之,也没人知道我身份了。
  监控视频显示,2014年7月5日16点09分,包来旭从7路车灵隐起点站上车;17点03分,他从座位底下的包中拿出盛有天那水的桶,把它倒在了车厢内的地板上,随后用打火机点燃。仅几秒钟,火苗蹿了起来,拥挤的公交车内乱成一团,烟雾也迅速淹没了监控视频。
  “你点火之后听到什么?”公诉人问。
  包来旭顿了顿,叹了口气说:“听到哭声、喊声,砸玻璃声,也就几秒钟。之后我就没有意识了。

  到底为什么放火?

  大火发生以来,所有人都在问同一个问题:包来旭究竟为什么要放火?
  据包来旭说,2005年开始,他患上肺结核,在杭州的医院治疗后回到义乌工作。2013年9月,包来旭肺结核复发,高烧41度,持续了5天,他无奈下来到杭州红会医院住了一周时间。病情好转后,医生建议他出院好好休息。
  结核病的治疗要打针吃药,但包来旭说,他工作地附近的社区医院不给打这种针,到能打针的医院又很远,“要打针就不能工作,要工作就不能打针,吃药会产生耐药性,病就好不了”。这种矛盾把包来旭折磨得痛苦不堪,他想出了一个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如果你选择轻生,有很多种方式,为什么要用天那水,并且在人员密集的公交车内点燃?”公诉人问。
  包来旭说,他以前就知道天那水易燃易爆的特性,但不知道烧起来会这么厉害,也不知道会伤及这么多无辜。
  起诉书显示,大火造成33名乘客不同程度烧伤。经鉴定,其中有20人重伤。另有部分乘客的财物被焚毁,公交车辆严重受损。经鉴定,车辆毁损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1万余元。
  “我很后悔,但已经没有用了,我必须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后果。”包来旭说。

  造成的经济损失究竟是多少?

  整个庭审过程中,包来旭对被指控放火罪没有异议,对犯罪情节也没有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包来旭明知天那水是极易燃烧,又明知在公交车上放火极易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危害公共安全。在此基础上,他仍然积极准备用于放火的一系列工具,并选择周末交通高峰时段为放火时间,选择闹市区中人员众多的7路车作为放火地点,可见他完全是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
  “我们可以看到,因为包来旭的放火,仅公交车毁损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31万余元,广大乘客的随身财物也被付之一炬,后续产生的医疗费用也是一笔天文数字。”公诉人说。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33名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高达1300余万元,并且后续费用还在不断产生中。
  公诉人认为,包来旭放火犯罪主观恶意极其明显,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建议对包来旭进行严惩。
  对这3个“极其”,包来旭的辩护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金亮新有不同看法。
  金亮新提出,包来旭系初犯、偶犯,他在主观上没有预料到会有如此重大的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归案后,包来旭认罪态度良好,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现出了悔恨。包来旭已经表示未来将捐献器官,以力求获得公众谅解。
  “包来旭的犯案,还具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他患病多年,又没有医保,在病痛和经济困难双重打击下,没有调整好心态,才导致了这个事情。”金亮新称,目前包来旭双脚截肢,生活也不能自理,已无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判罚。
  另外,对于1300万元医疗费用,金亮新认为,抢救救护费用不是本案放火罪所造成的损失,应该被造成后果所吸收,本案的实际经济损失应该是31万余元。
  对此,公诉方认为,1300万元医疗费用是包来旭犯罪行为产生的结果,应计入纵火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内,作为衡量刑事责任的考量。
  中午11点半左右,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