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开车出事致人死亡 为什么罪名不一样
这两天,杭州西湖检察院接连起诉到法院两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但是起诉罪名不一,一个起诉罪名是“交通肇事罪”,而另一个却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样的事实,为什么会有不一样的罪名呢。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法理。
先看案例。
案例1: 2014年5月12日下午3点多,刘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城西留和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进入横四路路口时,他没有减速,而这时候,正好王某开着小轿车由西向东驶来。
刘某一个紧张,措施不当,大货向右侧翻,车上所载的石料瞬间倾倒下来。货车的车身右侧及石料一下子把王某的小车盖上了。
王某因胸、腹部受挤压致窒息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而副驾驶上乘客则多处骨折。后交警认定,大货司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驾驶的货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且严重超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日前,以“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了公诉。
案例2: 2015年2月24日晚上8点多,驾驶员占某开着朋友的小车带着一帮人到钱塘江边玩,当车开到双浦镇新浦沿村附近的钱塘江江堤时,因躲闪不及追尾了前方同向行驶的三轮车,骑三轮车的赵某跌下车来,因颅脑受损,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验及调查,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这个案子西湖区检察院最后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诉讼的。
同样车祸,同样致人死亡,同样是这方司机负全责,为什么起诉罪名不一样?
承办检察官说,适用罪名不一的原因就是看发生事故路段的性质,也就是说“是不是公共道路”。
如果是在公共道路,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一般都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如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案例1中发生事故的路段属于公共道路,就属于这种情况。而案例2中的钱塘江江堤为禁止车辆(防汛车除外)通行路段,属非公共道路。在非公共道路上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则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一般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公共道路和非公共道路如何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作了说明:“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都应属于非公共道路,如小区内部停车场,小区内部的道路,单位内部的道路等都属于非公共道路。本报通讯员西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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