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旅行社"明码标价"12月起试行 期限为1年

09.11.2014  08:39

  11月7日,记者从市物价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要求,12月1日起,我市旅行社明码标价实行新政,试行期限为1年。这是近14年来首次调整。

  根据新政,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旅行社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价格本或价格表方式明码标价。价格本或价格表可采用书面方式,也可采用互联网、多媒体终端、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同时采取书面和互联网、多媒体终端、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眼下,一些旅行社为了招徕旅游者,往往在广告中打出的价格很低,开列的服务内容很诱人,而在实际履行中却不能兑现,有些甚至出现了“零团费”的现象。

  “这种情况在下月开始也要改变。”市物价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此次新政实施后,对旅行社明码标价增加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可操作性、灵活性更强了,也便于消费者在实际旅游消费中进行监督。

  届时,旅行社明码标价应做到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若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从事涉外旅游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同时使用中、外文明码标价。

  旅行社发布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或者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应标明各旅游服务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并应将价格本或价格表放置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供消费者查阅。

来源: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