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收到的解聘通知书是合法的吗?

19.04.2015  17:18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当劳动者出现相应的情形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仅要实体合法,而且要程序合法。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解除行为也将存在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李先生入职某机电中心,签有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李先生在机电中心工作一个月后,单位以李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李先生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认为该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审理过程中,机电中心辩称李先生在试用期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却无法提交证据证明。机电中心还认为,开除员工是公司的自由,故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标准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机电中心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就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举证单位的录用条件和劳动者违反录用条件的情形。在机电中心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李先生存在公司所述解除事由,且未履行合法解除程序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案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