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局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浙旅政法〔2016〕17号
各市、县(市、区)旅游局(委),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旅游局要求,现就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明确要求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顺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趋势,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职能部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落实工作责任;有利于规范信访工作秩序,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依法治旅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采取切实举措,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扎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认真梳理,分类处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认真进行分类梳理,制定本级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或工作细则,厘清信访受理范围,正确区分正常旅游业务办理与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与一般信访的关系,努力让群众的合法诉求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得到处理。
三、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判定、引导和相关处理工作。要重视宣传引导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宣传,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引导信访群众依照法定途径和程序,依法理性反映诉求。要适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通过系统联动规范信访受理范围。鉴于此项工作刚刚起步,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碰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请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如有相关建议意见及时反馈我局,以便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附件:旅游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浙江省旅游局
2016年2月15日
附件:
浙江省旅游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一、投诉求决类
(一)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
法定途径: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旅游法》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旅游法》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行政复议类
(一)不服行政机关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途径: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
法定途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第一款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法定途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第二款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政府信息公开类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途径:向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法定途径: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揭发控告类
(一)检举旅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二)检举旅游主管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法定途径:向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一条 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