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摔坏买了保险却不能赔?湖城一市民要讨说法

13.07.2015  19:58

湖州市民陈先生6个月前买的苹果手机,最近不小心从高处坠落。原本还庆幸着已给手机买了保险,谁知商家却说不能理赔。

 

给新手机买保险坏了却拒绝赔付

陈先生于今年1月份在爱山广场一家手机专营店给妻子买了一部苹果手机,花了6000余元。陈先生说,当时,店员向他推荐了一款苹果授权售后服务商提供的无忧保手机保障服务。简单说,就是花近600元给手机买一份保险。有效期是一年。假如手机在这一年里出现意外,就可根据程度轻重免费或再付少量金额换一部新手机。第一次听到给手机买保险,陈先生挺感兴趣,后来便掏钱买了这份保险。

今年6月份,陈先生的妻子不慎将手机从3楼处坠落,手机屏幕摔碎了,摄像头等也损坏,不过还能通话。于是陈先生就拿着手机找到了苹果售后服务湖州百邦店,要求理赔。但是令陈先生郁闷的是,对方将手机拿去检测鉴定后,拒绝赔付。这让他想不通了:买保险不就是出意外时给予保障,为什么不能理赔?

 

手机不符合服务条件不能享受保险理赔

苹果售后服务湖州百邦店相关负责人告诉笔者,这款无忧保手机保障服务,是他们和一家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服务。目前暂时针对苹果手机用户。陈先生破损的手机并非由他们检测鉴定,而是转交给保险公司,由其出面诊断评估。保险公司觉得这手机不符合服务条件,因此不能享受保险理赔。

随后,笔者在这家保险公司出具的“不符合原因确认书”中看到,“手机外观出现灾难性粉碎,严重分离变形或缺少零件而导致设备无法使用”,符合当初消费者签订的无忧保手机保障服务条款内其中一条免责条款。

对于这一说法,陈先生表示,当时这么多的条款,他不可能每一条都仔细看过,免责条款也不醒目,而且手机评估并非第三方,不能令人信服。

根据百邦提供的保险公司客服热线,笔者联系上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对方表示会有负责人来联系沟通此事。

 

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违反了消保法

陈先生将此事向有关部门投诉。随后吴兴区消保委介入调查和调解。

昨天,吴兴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告诉笔者,该服务条款虽然有标明有严重变形、严重粉碎等免责的条款。但保险公司的上述免责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还有第三款提到: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属于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不过在近日吴兴区消保委召集陈先生和百邦公司有关负责人一起调解时,由于双方分歧较大,现场未达成调解协议。“我们提出由保险公司对消费者作出补偿,并由百邦公司负责将这建议向保险公司反映。吴兴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但后来事情还是没有进展。

日前,笔者就此事,还咨询了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了解到,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没有用特别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了解知道,可以算是无效条款。(吴兴区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