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征地拆迁中妇女维权出现的突出问题与分析

24.11.2014  12:35

        一、征地拆迁背景下,妇女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突出方面       (一)户籍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显示,我国法律只有户口如何从农村迁往城市,但没有如何从城市迁往农村的规定。能否迁移,取决于准备迁往的农村是否同意接收。农村凡在规划征地拆迁或正在进行征地拆迁的,涉及到的如土地所有权分配、集体土地补偿、经济利益纠纷等均对户口迁移产生一定影响,村集体对于发生户口迁移的情况都十分谨慎并且严格把关。       1、“出嫁女”的户口迁移问题。       拆迁安置房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房屋拆迁政策的规定,拆迁人以产权置换的方式为被拆迁人原地回迁或易地安置的房屋。       应安置人员是房屋被征收拆迁时,需要得到安置的人员,他们并不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身份确定的,而是根据户籍确定的。由于“出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理所当然地成了应安置人员。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弄明白二个问题:       众所周知,拆迁安置房是拆迁人以产权置换的方式为被拆迁人原地回迁或易地安置的房屋。因此,拆迁安置房的所有人必定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在拆迁协议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确定应安置人员的数量并提供一定面积的安置房,其目的是保障其居住权并改善其居住条件,而不是赋予其对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应安置人员一定对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但不一定享有所有权,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出嫁女儿如果对被拆迁房屋享有所有权(不一定是全部所有权),肯定能获得拆迁安置房;如果对被拆迁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仅仅是户口在被拆迁房屋之中,不能据此获得拆迁安置房。当然,他们可以对被拆迁人主张其他的权利,如居住权、补偿购房优惠、分割某些拆迁补偿款等。而“出嫁女”一般都不是房屋的所有人,因此很难获得相应的拆迁安置房,只能在拆迁中享受一定的补偿。       “出嫁女”户口一般迁往夫家,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同意,户口一般可以迁移。但由于涉及到拆迁安置问题,“出嫁女”的户口并不会迁出原籍,否则就享受不到补偿。对于户口是否认可,仍要根据所在户籍管理部门以及所在村的政策规定。在南浔区征地拆迁中,“出嫁女”情况经村民小组商议认定后,一般无法再享受原籍政策。       2.“两头”人家,是征地拆迁中遇到的新问题。       所谓“两头”,即男女双方户口都不迁出,既不认为出嫁,也不认为入赘,男女双方任何一方被征地拆迁,都可以有政策享受。为了避免出现重复享受的问题,拆迁人必须进行实地调查走访,才可以确定是否将“出嫁女”列入被拆迁对象。南浔区的“两头人家”较多,出现的问题十分突出。       简单的户口认定使“出嫁女”存在着婚姻家庭安全隐患,为享受征地拆迁政策出现的“假结婚”、“假离婚”现象屡见不鲜。“假结婚”,即为享受人口认定上的补偿而结婚,一旦补偿到位,生活中男女双方感情不和等原因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此时女方的户口再想迁回原籍,往往十分困难。“假离婚”,即“出嫁女”为获得原户口所在地征地拆迁补偿,试图通过离婚手段回到原户籍。一旦户口无法迁入,男方又不同意复婚,女方也无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二)财产分配       我国《婚姻法》中指出,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征地拆迁中,通过人口认定获得的补偿一般以家庭为单位所有,女方获得的补偿不会单独列出,也不会进行特定的说明。有的夫妻与父母生活在一起,户主是父辈签字确认,签订拆迁更不会特别指出父母与孩子的补偿分配条例,因此一旦离婚,女方的补偿很难单独实现。 特别指出的是,离婚妇女有孩子的,在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即使自身经济条件不允许等客观原因存在,仍坚持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比例很高,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女性的负担,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也相应增加。       二、征地拆迁背景下,妇女权益保护的可行性研究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对妇女权益的维护,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于广大妇女群体的关注、关心、关怀,是党和国家对于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尊重和保护。近年来,征地拆迁在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特殊的背景和环境下,所面临的妇女问题变得越来越严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女性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在这种特殊背景和环境下,得到更广泛、更高度的关注和特殊保护。       (一)提高维权意识       各级妇联在征地拆迁前期的积极参与能够切实保障妇女权益,政策的解释说明,剖析利弊,权衡得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广大妇女更准确、更及时、更全面的掌握有利讯息,从而避免出现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       妇女在面对征地拆迁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建立起相应的应对措施,时刻谨记以拆迁为目的婚姻关系无法得到足够保障,单纯的利益关系也无法维系婚姻生活。家庭一旦组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相应建立,女性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处于弱势,离婚后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二)拓宽维权手段       妇联是广大妇女的家,是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窗口,妇联在妇女维权中处在中轴线的位置,起到联系与纽带的作用。但妇联的维权手段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无法强制执行,没有相应的约束规则等。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当事人可借助网络平台开展维权,通过网络咨询、问政、投诉等形式使情况得到反映,甚至可借助媒体,进行曝光。       (三)完善维权机制       为更好地发挥妇联的基本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妇女群众的权益保护,妇联应在第一时间联合各单位、各部门,多方联动,精诚协作,开通绿色通道,对于征地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强、可行性高的解决方案。妇联应协助法院、公安、机关部门对于这一群体的妇女提出的离婚诉讼或其他诉求,充分考量实际情况,对于特殊问题特殊处理。       如户口迁移的问题,即使原户籍所在地被征地拆迁,只要经查实和认定,情况合情、合理、合法,女方户口应当准予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并受到社会舆论的共同监督,户籍管理部门、公安、政府单位都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征地拆迁背景下,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一)社会稳定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提升。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广大家庭的共同努力,更离不开妇女群体的参与。征地拆迁这一特殊背景和环境下,矛盾问题集中,利益冲突尖锐,对于个体情况的处理不当,十分容易出现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二)经济发展的需要       当前,社会发展离不开经济建设,经济发展离不开项目建设,项目落地离不开平台,平台需要土地,土地要从农户手中流转,离不开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妇女群众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需要给自己算好一笔经济账,农民得实惠,经济建设才能稳步推进。避免出现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能够切实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序推进,从而加快经济建设步伐,在满足物质生活的基础上才能使妇女权益真正得到保障,形成良性循环。       (三)家庭幸福生活的来源       征地拆迁,牵扯到单个家庭的利益十分显而易见,是矛盾集中出现的导火索。利益冲突往往容易导致家庭暴力、婚姻破裂,也使家庭犯罪率不断上升。加强妇女权益保护、提高妇女维权意识成为当务之急,要正确引导妇女以正确价值观来面对和审视征地拆迁这一特殊环境带来的对于家庭生活的转变,要利用好这一契机,通过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水平,建立女性自信理念、自立能力,构建更美好、更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湖州市南浔区妇联)              

栏目:调查研究  编辑: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