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新规12月1日正式实施 流浪儿童纳入范围

25.10.2014  08:30

  新规12月1日正式实施,流浪儿童纳入范围,寄养家庭门槛提高

  家庭寄养不是亲娃也得养好(民生调查·新常态·新探索)

  寄养,有别于收养,是一种并不建立正式亲子关系的养育方式。虽然监护权归民政部门,组建的仅是“模拟家庭”,但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之间,往往“不是亲人,胜似亲人”。

  为千千万万孩子带来温暖的寄养制度,如今面临着政策调整:民政部日前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即将在12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寄养工作的现状如何?新规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编者

  17岁的安徽姑娘张小萍(化名),就读于合肥市一所中专。父亲于2009年去世,母亲患有重度的精神疾病,当时还很年幼的张小萍,一度成为无人照顾的孩子。2011年,“新妈妈”许丽华(化名)将张小萍接到家里,正式建立了寄养关系,承担起了抚养张小萍成长的责任。

  像张小萍这样的寄养案例,背后是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一个新模式,规模正越来越大。它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孤残儿童自身发展和健康成长的需要,良好的家庭环境让孩子们重新感到家的温暖,重新有了归属感和安全感。

  层层护航,若寄养儿童受到虐待,应解除寄养关系

  “萍萍刚来的时候胆小、敏感、拘谨,几乎不说话。我们跟她交流、谈心的机会比较少,只能在小事上默默地关心她。”在许丽华的印象中,刚到家里来的萍萍小心翼翼,吃饭时不敢夹菜,外出买衣服不敢挑选。

  张小萍回忆,年幼的自己总是害怕做错事情、遭人嫌弃。“毕竟不是亲生父母,总觉得隔了一层纱,总想逃避。”她说。

  交流和熟悉,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许丽华说:“一到节假日,我们会带着孩子去公园赏花、散步,或是到博物馆、科技馆学习知识。慢慢地,孩子和我们熟了、亲了。”

  在安徽,儿童福利机构会对许丽华这样的寄养家庭开展跟踪评估,以确保寄养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合肥市福利院在寄养点专门设立了寄养办公室,并设置了卫生所,配备了包括医师、特教老师在内的专职工作人员。此外,还在寄养乡镇的每个村都设置一名组长,协助负责对寄养家庭的管理。

  根据寄养新规,如果寄养家庭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的行为,或是借寄养儿童对外募款敛财,或是发生重大变故无法履行寄养义务了,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寄养儿童成年后何去何从?“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年后有劳动能力的孤儿,将得到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就业困难的,也将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安徽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副处长张振粤介绍,对于身体残疾、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孤儿,会将他们从儿童福利机构转入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政策予以安置。

  在住房方面,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能按规定被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城市的孤儿成年,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也会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寄养家庭整体层次不理想,财力人力投入待加强

  张振粤研究发现,在寄养家庭中,条件较好特别是受教育程度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家庭基本没有。目前,愿意申报成为寄养家庭的主要是农村家庭,家庭条件大多只能勉强达到寄养基本条件,寄养家庭整体层次不太理想。

  “这一现象,是多方因素造成的。”张振粤说,“一方面,目前社会整体公益意识还不高,真正愿意多年如一日地对孤儿进行养育、康训的家庭,还极为稀少;另一方面,宣传工作还未能在较大范围内营造关爱孤儿的浓厚氛围,解决这一问题还需长期努力。”

  经济问题也是一大掣肘。

  “孩子的开销主要是吃饭、穿衣、学费、书籍等,一个月在500元左右。上了中专,一学期学费2000多元,确实捉襟见肘。”许丽华靠帮人打扫卫生挣钱,月收入不到2000元。丈夫在叉车厂当车工,一个月收入3000多元。尽管每个月能领到机构与社会提供的1000多元补贴与补助,但相较各种日常开支,还是有些入不敷出。

  “福利机构经费和人员不足,在保障寄养儿童基本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后,在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儿童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方面,仍难有效开展工作。”张振粤谈道,民政工作的对象基本都是孤儿、五保、三无、低保、流浪乞讨等困难群体,有限的民政事业经费中,能够用于寄养家庭劳务和工作的经费十分有限。

  此外,儿童福利机构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培训不足,以及专业医护、康复和心理辅导人员缺乏的问题,也较大地限制了家庭寄养工作的开展。“虽然国内外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如一些慈善基金会、高校志愿者组织等,在家庭寄养工作中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往往也是持续性不够、专业性不强。”张振粤说。

   新规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重组与安抚工作紧迫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相较2003年制定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同时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突出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规范化、人性化和保护儿童利益方面都在《暂行办法》基础上有了较大发展。”张振粤认为,新规对于家庭寄养工作,意味着新的要求和挑战。  相较《暂行办法》“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3名”的要求,新办法将人数限制为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儿童。“当前面临较为急迫的寻找新寄养家庭、对安置3名寄养儿童的家庭以及有未满六周岁儿童的寄养家庭进行重新调整的问题。同时,还需安抚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可能因离别产生的悲伤情绪,任务十分紧迫。”张振粤坦言。

  “新办法将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儿童纳入了寄养儿童的范围,也是一个新的挑战。”张振粤表示,流浪乞讨儿童受到的生理伤害与心理伤害往往十分严重,普遍存在着敏感偏激、孤僻冷漠、沟通障碍等问题,教育矫治难度大。这类儿童如何安排家庭寄养,将是下一步寄养工作中要探索解决的难题。

  “我们的寄养关系会一直持续下去。就算萍萍结婚了,也可以把对象带回家里,这里就是她的家。”许丽华说。在她看来,萍萍跟自己的孩子没什么区别。只要萍萍愿意,她会一直抚养下去。而懂事的张小萍也希望自己中专毕业以后快些工作,减轻家里的负担,让“许妈妈”过上幸福的生活。本报记者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