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参与诚信建设的挑战及应对
就人民法院工作而言,适应形势发展,回应现实需求,积极参与诚信社会、“信义商城”建设,既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也是法院工作引导和规范社会诚信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
一、基层法院参与诚信建设存在的挑战
1.部分人员对基层法院参与诚信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
强化诚信建设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完善法院形象,发展现代司法文明,进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国家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价值。对于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在法院内部基本上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还是有一些法院干警对诚信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他们认为法院关键是做好审判工作,认为诚信建设不是自己的职责范围,对此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对诚信建设的价值和作用认识不足,更没有深层次的思考和实践,只是蜻蜓点水式地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没有把诚信为先树立为法院的一项司法价值取向。
2.案多人少矛盾成为制约基层法院参与诚信建设工作的瓶颈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利益格局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逐步增强,各类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地大量产生,并以诉讼的形式涌向法院,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处于矛盾纠纷化解最前线的基层法院尤其如此。以义乌法院为例,近几年收、结案数持续居于全省法院前茅,2012年办结各类案件23704件,2013年达到28318件,同比增长19.5%,2014年28839件,同比又增长1.84%,2015年1至5月已经办结10346件,同比上升15.33%。该问题反映到“信义商城”建设领域上就是人力资源的不足已成为制约法院参与诚信建设工作的瓶颈。
3.基层法院应对不诚信诉讼行为手段不足
近年来,义乌法院在依法查处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方面把关较严,这也反过来促使一些虚假诉讼行为人在提供证据、参加庭审等方面更注重细节和规范,力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被告事先通过银行进行资金往来,原告除了提供借条外,还有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使法院更加难以发现并查处。虚假诉讼行为隐蔽性越来越强,以往的调查手段已经无法满足查处虚假诉讼的需要,很多时候需要采取一定的侦查手段才能查处,如限制当事人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短时间隔离通讯联系等。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仅有一般的调查权而无侦查权,取证难度较大。
二、应对的策略
一是坚持诚信为先的司法价值取向
现实中,虽然审判工作是在常规的程序中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但在涉及每一宗具体案件、对每一项具体的是非作出评判时,都会明确或潜在地受制于一定的司法理念或取向的指导。因此,必须把坚持诚信为先确立为我们在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司法价值取向。利用巡回审判、庭审直播、阳光微博等途径对诚信缺失案件公开审判,分析涉案特点、成因,开展庭审诚信教育宣传。通过公开发布诚信典型案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引导提升社会各界诚信法治意识,大力倡导诚信交易的社会风尚,以达到正本清源、净化社会风气的司法目的。
二是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
坚决打击有损社会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侵犯著作权等刑事犯罪;妥善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商品房买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民生案件,认真审理涉及市场经营户摊位转让、货款纠纷、合同违约等商事案件,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和不利于违约方的判决导向,使审判工作成为弘扬社会诚信精神的助推器。如法院就案件所涉不诚信经营者及时通报商城集团,建议商城集团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经营过程中的失信违约行为纳入市场诚信经营管理考核,被列入黑名单者禁止入场经营或无权取得商位使用权资格。
三是注重在调解中维护诚实信用
调解是以争议各方对争议解决方案自愿达成一致为内容的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义乌法院充分利用社会调解资源,将化解矛盾的社会力量与审判力量有机结合,构建多个诉调衔接平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缓解法院诉讼压力。2012年至2014年,义乌法院通过诉调衔接平台成功调解案件4411件,司法确认732件,占三年来民商事收案总数的14.2%。从建设“信义商城”的要求出发,应特别注重调解中的诚实信用维护问题。首先,要把守持诚实信用作为当事人达成调解的观念基础。其次,要想方设法保证当事人诚信履行调解协议。如义乌法院在调解协议中通过附加违约金、案外人担保等方式对义务人设置履行担保,以此敦促义务人自觉、按时地履行义务,提高调解的成功率,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再次,法院审判人员应注重自身的诚信,在调解中应更多地用审判人员的诚信态度感染和影响当事人,切忌通过对当事人不正确的诱导,谋求当事人对调解方案的接受。
四是加大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制裁
鉴于诉讼不诚信行为的隐蔽性和法律规制的缺失,对于这类行为的矫治更多的是依赖对当事人的“心理强制”,法官要用智慧与技巧构筑起抵御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司法防线。首先,把好立案关,可以通过每案附送诚信告知书警示拟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不诚信诉讼的情形及不利后果,并将诚信诉讼的告知工作纳入庭审程序,作为庭审内容记入笔录,以便对当事人产生一种无形的道德约束,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理性维权。其次,在审理执行中对疑似不诚信诉讼行为,不能机械办案,要主动干预,及时层报庭、院领导,在法律限度内充分运用各种诉讼手段、司法策略,如通过组织鉴定、实地勘察、走访调查等途径查清事实,固定处罚依据,并结合行为人是否为惯常行为、行为危害程度、为查明该行为付出司法成本大小、当事人悔过态度等情况,细化罚款金额的裁量档次。此外,对不诚信诉讼信息做到全面收集和动态掌握,对有不诚信行为且在本环节难以解决的,应作专门记载,以提示下一诉讼环节的工作人员予以重视。
五是加大执行力度,构建执行诚信
积极主动履行执行职责,用足用活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充分运用全国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全面查控,及时处置,克服消极执行、被动执行、拖延执行现象。建立健全“老赖”曝光长效机制,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在加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其他征信系统的对接,综合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布告栏、户外显示屏等媒体,拓宽曝光渠道和范围,加大被执行人失信成本,提升曝光执行威慑力。扎实开展涉民生案件、金融债权案件、涉执信访案件等各类案件的专项执行活动,不断推动执行工作,提升执行效果。积极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加大对拒执、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大对虚假诉讼、滥用异议等规避执行、扰乱执行秩序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