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祸产生的非医保费用不用赔?

15.04.2015  10:37
保险公司主张免责应承担举证责任   2013年7月的一天,周女士被一辆汽车撞倒,致使牙齿和胳膊受伤。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汽车驾驶员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女士无责。今年1月,周女士起诉至海盐法院,要求汽车驾驶员朱某及其车辆所投保险公司赔偿因治疗胳膊和修复牙齿所花医疗费。
  保险公司认为,周女士医疗费中修复牙齿所花的1.6万余元属于非医保费用,而保险合同中有免责条款,像这样的非医保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畴,且相关治疗已超过了交通事故伤者的必要治疗范围,应由朱某自行赔偿。但朱某认为,涉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就免责条款对他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他对免责事项并不清楚,故这笔费用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近日,海盐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该笔非医保费用。
  评析: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责任免除”条款向朱某作出过明确说明或明确解释,同时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周女士的非医保用药明显不属于治疗交通事故伤者必须使用的药品,或者不是治疗交通事故损伤而是治疗伤者本身所患疾病。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有关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抗辩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