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印发《实施意见》强化“履职”“服务”职能

26.05.2015  13:16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区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具体举措,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促进全区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分为3个方面11项内容:一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二是提高档案部门依法履职能力,明确了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推进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提高档案服务质量、加强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三是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支持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并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档案工作职责。

在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并不断完善党委和政府领导、档案部门归口负责、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档案工作体制;切实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内容;支持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提高其执法监督指导能力;在设立重大活动组织协调机构时,要根据需要吸收档案部门参加;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好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的主体责任,把档案馆库建设和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十三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断加大对老区、贫困旗县档案馆建设的支持力度;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将档案馆(室)在资料征集、抢救保护、安全保密、数字化、现代化管理、利用服务、编纂、档案文化建设、档案科研、教育培训、陈列展览、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档案保护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年每卷2元提高到每年每卷3元;加强档案室建设,把数字档案室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档案有效利用和档案数字化过程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档案信息和档案实体安全。

在提高档案部门依法履职能力方面,《实施意见》要求,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加强对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以及新领域、新专业、新机构、新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档案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涉民部门、国企、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档案的监督和管理;扎实开展档案工作“三个体系”建设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统筹规划、科学设置并严格审批建立同级专业、部门档案馆,明确规定档案接收范围,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分散;加强少数民族档案的收集、整理、抢救和保护,收集国内外反映内蒙古地区历史的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资料;加强与同级专业档案馆的合作,通过整合档案目录、档案信息和设置分馆等形式,整合本级专业档案馆的档案资源;各部门各单位档案机构要依法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并配合档案馆做好入馆涉密档案的解密、鉴定工作;提高档案服务质量,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加大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力度,不断拓展档案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健全政府信息接收工作机制,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提供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改进查阅方式,简化利用手续,免除利用收费,实现群众利用档案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