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铁腕“斩”污:立案查处200余起刑拘12人

02.07.2015  23:02

  中新网金华7月2日电(记者奚金燕 通讯员骆茜)新环保法已实施半年有余,2日记者获悉,今年以来,浙江省义乌市环保局坚持“铁腕斩污”,先后开展了亮剑斩污、印染、电镀等十余次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截至6月底,立案查处205件,罚款818余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0件,刑事拘留12人,因环境违法移交公安行政拘留3人,有效地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为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义乌市环保局曝光7起典型案例,其中不乏涉及噪声污染、私设暗管偷排、重金属超标排放等“典型”问题。

  非法偷排电镀废水

  1月5日,有群众电话举报称稠江街道某镭射版加工厂工业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排污水管道。义乌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开展调查,发现该加工厂未经环保环保审批擅自从事镭射电镀加工,也未建设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车间内下水管,经化粪池后排入污水管道,每天产生的清洗废水约40公斤。经监测,废水水样中总镍浓度超标1150倍之多。

  义乌市环保局对现场进行了查封,并对经营者吴某某处以5万元罚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案成为义乌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首例因污染环境罪入刑案件。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3月30日,在义乌市环保局组织的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廿三里街道某袜业有限公司的锅炉在添加燃料时有黑烟产生,持续时间约一分钟。该公司于2012年通过环保审批,但未通过验收。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曾于2014年就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事项向该公司下达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两个月内改正,但该公司至今尚未完成项目验收。

  该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义乌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量罚办法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处以6万元罚款。

  严厉整治噪声污染

  高考前夕,义乌市环保局开展了多次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护航考生静音备考。在5月12日的夜间巡查中,执法人员发现稠江街道某酒吧未经环保审批正在从事演艺经营服务。该酒吧营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仅门、窗、墙隔声后直排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较为简单,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义乌市环保局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2.7万元。

  私设暗管规避监管

  5月26日接到群众举报,义乌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江东街道某亚克力饰品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加工厂未经环保审批,且建设项目无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生产时产生的工艺废气直接无组织外排。而后,执法人员发现该厂打磨车间外墙有一个水泥封闭的坑洞,打开水泥顶盖后发现了排水暗管,生产废水通过这隐藏在墙角的塑料管排入厂区集污井,再通过村污水总管排向市政管网,每天的废水排放量约为0.5吨。经监测,该厂外排水化学需氧量为372mg/L,超过废水排放标准。

  该加工厂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义乌市环保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2.7万元人民币,并依据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楼某某被处行政拘留五天。

  擅自启封生产、非法收集处置危险物质

  5月12日,义乌市环保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苏溪镇某废桶加工厂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展开调查,检查发现该厂未经环保审批,也未建成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废桶内残留物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影响周边环境。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生产现场实施查封。经鉴定,废桶及废桶内残留物部分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入的危险物质。5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厂时,却发现生产设备以及大门上的封条已被损毁,变更了查封状态。

  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义乌市环保局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2.6万元。目前,当事人擅自损毁封条及非法收购、处置危废,已被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正在全力抓捕当中。

  染色废水违法直排

  接群众举报,义乌市环保局于6月4日检查了后宅街道某染色加工厂。该加工厂无营业执照,未经环保审批,也无配套建设环保处理设施。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染色工序产生的废水排入集水槽内通过软管经PVC下水道排入一楼化粪池后,与厂内其他生活污水汇集流入村污水管网。执法人员采集该厂外排水水样,经监测,该水样色度64倍,化学需氧量为752mg/L,氨氮浓度为35mg/L,超过标准排放限值。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义乌市环保局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2.7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经营者张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重金属超标排放

  6月5日,义乌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过程中,发现福田街道某饰品有限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投产。该公司主要从事铜饰品和锌合金饰品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铁皮管在楼顶过水后排放,铜饰品清洗产生的废水通过PV管流入一楼窨井,再经厂内污水管从物华路窨井流入园区污水管道,每天清洗废水约为0.5吨。经监测,其一楼窨井口外排水总铜浓度为3.74mg/L,总锌浓度为6.71mg/L,分别达排放标准的7.48倍、3.36倍,总铬浓度为0.042mg/L;进污水总管窨井口外排水总铜浓度为2.08mg/L,总锌浓度为5.87mg/L,分别达排放标准的4.16倍、2.94倍,总铬浓度为0.166mg/L。

  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该厂废水样品中含有“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有毒重金属铬和国务院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铜和锌。该案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现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