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万元的航模飞机竟然没有说明书?

20.07.2015  17:43

奚女士是国际商贸城的经营户。前段时间,她受外地朋友之托,在义乌市场购买一架航模飞机。几经物色,奚女士看上了某商行实物展示的航模飞机,经朋友确认后,奚女士并没有过问太多细节,即付款9800元购买了一架航模飞机,另花550元多买了一块电池,双方约定,由商家直接往外地朋友那儿发货。可就是这架航模飞机,近段时间给她带来了诸多的烦恼。

原来,在她将航模飞机寄给朋友的几天后,朋友打电话给奚女士,表示要退货,已经把飞机邮寄回来了。一问原因,原来是朋友收到货后,发现商品外包装非常简陋,拆封后发现摄像头出故障,整个产品既无标识标注,也没有合格证明,更没有使用说明书指导如何操作使用,几经操作也飞不起来。

奚女士再次来到该商行,阐明朋友反映的问题,并要求退货退款。商行的经营者何先生表示,这架航模飞机是自己采购配件手工制作而成,并非工厂规模量产的产品,不可能配有专门的产品包装和说明书,而且寄回来的飞机经他检修,只是摄像头歪了,并没有出故障,还是可以飞的,因此他不同意退货。这下奚女士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商家认为产品没出故障问题坚决不肯退货,另一方面朋友表示无标识产品坚决不要,如果商家不退就由奚女士负责。一万余元毕竟不是一个小数目,而航模飞机对自己也没有多大用处,无奈之下,奚女士拨打了投诉电话。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市场监管所接获投诉之后,立即联系当事双方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并组织双方当面调解纠纷。调解当天,商家何先生带着自己制作的飞机和相关配件资料来到福田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发现,何先生使用的主要配件是有标识标注的,也因此何先生提出,可以提供配件相关资料代替整体产品说明书。而奚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她认为配件资料无法代替整体产品的说明书,而且具有使用功能的产品,不配备使用指导说明书也极不合理。双方始终各执一词。

那么,何先生不出具产品标识标注、说明书的理由是否充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即纳入该法管辖,同时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基本信息。显然何先生制作的航模飞机属于上述范围,也应标注相关信息;另外,作为具有使用功能的产品,生产者也有义务为产品制作如何使用的说明书。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奚女士的退货请求合理合法。

工作人员耐心地与何先生进行沟通解释,并且向他告知了经营无标识产品特别是有电子配件产品的法律风险,最终何先生同意退货。此时,奚女士也作出一定让步,愿意支付物流费用及其他部分相关费用,要求退还货款9800元,何先生也表示了同意。(义乌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