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决定对外国人DIMASSI MOHAMED ALI等五人所持居留许可宣布作废的公告
24.11.2014 14:05
本文来源: 公安局
DIMASSI MOHAMED ALI,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突尼斯国籍,护照号码为W268647 ,持有我局签发的第05845412 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15年1月6日。
OGUZHAN YILMAZ,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土耳其 国籍,护照号码为U04318453 ,持有我局签发的第05844342 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15年2月28日。
ALHAJI BANGURA,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塞拉利昂 国籍,护照号码为E0050107 ,持有我局签发的第05844321 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
ZHANDOS APSAMATOV,男,1997年2月6日出生,哈萨克斯坦 国籍,护照号码为N09121003 ,持有我局签发的第05849579 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15年9月10日。
FARGIE VANEL MIENANDI MISSAMOU,男,1994年9月27日出生,刚果国籍,护照号码为A0452858 ,持有我局签发的第05848212 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15年9月1日。
现予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2014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章第六十七条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
(三)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本文来源: 公安局
24.11.2014 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