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新规1月1日起实施 打新两大变化不可不知

01.01.2016  09:27

备受关注的新股发行新规在征询意见结束一个多月后,在2015年最后一天终于正式对外发布。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征询意见阶段,券商提交的修订意见也有部分得到了监管部门的重视,在正式稿中得到了修订。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在非预缴款时代“任性”申购、最高报价剔除比例上的修订。

元旦起IPO新规开始实施

今年11月6日,证监会重新启动了新股发行工作,并同步提出了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制度、简化发行审核条件、突出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建立包括摊薄即期回报补偿和先行赔付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措施。目前,因市场异常波动而暂缓发行的28家公司已完成新股发行。

为具体落实上述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措施,证监会同时提出了相应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章草案,并制定了《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于11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上述相关规则的征询意见已于11月27日结束,经修改完善,昨日正式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表示,对前期征询意见阶段各承销商递交的反馈意见,该会进行了逐条分析、研究,提出了吸收和处理意见。

打新弃股承销商可再配售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股改革发行规则草案中,证监会对“任性”申购规则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允许承销商对申购弃股再次进行配售。

根据此前发布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草案,在取消了新股申购“预缴款”后,承销商包销的风险显著增加。

比如说,之前新股发行是要求投资者在T日缴足全款,在中签结果和配售结果公告发布后,再将未获配的金额退还给投资者。而根据新规草案,则变更为在网上、网下中签、获配股数之后再缴纳认购款;如果投资者中签或获配后未按时缴款,则视为无效申购,无效申购股份一律由承销认购,也就是包销。

这将促使主承销商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风险监测,提前设计好包销风险处置预案,准备包销资金,最大程度的保证项目顺利发行。”一位投行人无奈地说,而包销对券商而言,又涉及到好几个部门,除了投行,还有自营、财务等多个部门。

不过,券商担忧的这些烦恼,在正式稿中得到了完美解决。证监会在正式稿中明确表示,采纳完善弃购股份处理的建议,对投资者弃购的股份,允许承销商按事先公布的原则配售给其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以体现《证券法》关于承销商应首先将股票销售给投资者的原则。

也就是说,承销商在前期的发行推介公告中,只需公开披露了新股配售规则,这些任性申购投资者在中签或获配后不缴款产生的无效申购,主承销商不愿意包销的,可以按披露的规则进行再次配售。

高报价剔除比例可少于10%

新股发行规则中另一条修订了的规则是:采纳完善现有报价剔除机制的建议,规定若最高申报价格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剔除比例可以少于10%,避免出现相同报价中部分投资者被剔除的不公平情形。

为打击新股“三高”,在上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证监会引入的承销商IPO自主配售机制、新股询价时剔除过高报价和过低报价机制。其中,对剔除的最高报价比例,约定的比例为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

但随后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有约定了最高价,即不得超23倍市盈率。在募资规模一定、发行市盈率上限一定的情况下,网下投资者很容易就可以计算出最终发行价,或者报出非常接近最终发行价的价格,而且经常出现很多网下投资者报出同一个价格的现象。

但在监管部门要求的必须提出不低于10%的最高报价背景下,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决策时经常非常为难。”一位投行发行专员表示,最高报价一剔除就是一大片,甚至同一个最高价一剔除,其申购占比甚至达到了90%以上。

据悉,此尴尬现象也早已引发投行发行人员的不满。在此次新规征询意见阶段,就有不少投行对此提出了修订意见,这也是最终引发证监部门对此条进行修订的最根源原因。

根据投行人士的理解,按照修订后的规则,今后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如果网下全部投资者报的价格均为一个,承销商为了公平,应该是可以不剔除最高价报价部分的申购。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        编辑:程慧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