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查获9.5公斤河豚鱼

12.05.2015  12:59

                       

河豚鱼味道鲜美但含有毒素,国家早在1990年就明令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4月30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在高塘岛乡某家饭店内查获鲜活河豚鱼52条,共计9.5公斤。

这些河豚鱼都是从宁海购进的,平常放养在隐蔽的房间内。我自己专门去过台州的一家饭店学习河豚鱼的煮法,客人如果要点河豚鱼吃,我都会亲自加工烹饪。”该饭店负责人吴某交代。当执法人员问其是否知道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河豚鱼时,吴某也坦诚自己知情,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仍抱着只要处理好就不会有毒的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偷偷地做起了河豚鱼生意。

执法人员依法将查获的河豚鱼予以扣押,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同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取得联系以进一步追踪河豚鱼来源。

据了解,河豚鱼的毒性是由其体内的河豚毒素引起的,1克毒素就能使500人丧命。河豚鱼中毒,一般在食后30分钟至5小时内发生,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神经麻痹等症状,严重可致死,目前尚无特效解毒药。为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杜绝加工制作河豚鱼,消费者也应深入了解河豚鱼的危险性,切勿轻易食用或自行从不法商贩处购买河豚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