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7〕4号

29.03.2017  16:11

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金华市、台州市、宁波市鄞州区、慈溪市、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鹿城区、安吉县、浦江县、永康市、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省国土资源“放管服”改革,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扩面改革试点单位

  涉及创新国土资源审批方式委托下放审批权限的试点单位包括:宁波市鄞州区、慈溪市、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鹿城区、安吉县、浦江县、永康市、温岭市。

  二、关于实施时间

  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三、关于创新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范围

  慈溪市、安吉县、浦江县、永康市、温岭市涉及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试点县(市、区)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扩展边界内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施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省级审批权限委托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试点县(市、区)中心城区以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扩展边界内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施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下放;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下放。

  宁波市鄞州区、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鹿城区涉及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分别下放给宁波市、温州市人民政府行使;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分别下放给宁波市、温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宁波市鄞州区、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鹿城区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修改方案、扩展边界内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施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分别下放给宁波市、温州市人民政府行使。

  宁波市、温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及其报国务院批准后的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审核按原规定办理;宁波市、温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报国务院审批的设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方案按原规定办理。

  四、关于数据报备

  1.各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均应在省审批系统中进行,由省国土资源厅将审批电子数据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备案,电子数据报备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处负责,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具体办理。

  2.各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完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做好规划修改方案报件、批复、规划数据库电子报备工作。

   五、关于前置核准项目办理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对应的前置核准项目中的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补建验收等事项,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下放,按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标准农田管理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4〕8号)要求做好备案工作。涉及农业部门的审批权限,按省农业厅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未上报备案的,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六、关于审批材料用章

  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呈报材料中加盖县、市、省三级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取消省国土资源厅、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用章。

  七、关于审批文件编号

  1.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意见书编号,由省审批系统统一自动配号,盖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2.试点县(市、区)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扩展边界内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施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文件编号,由省审批系统自动配号,盖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3.试点县(市、区)中心城区以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扩展边界内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施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文件编号,由省审批系统自动配号,盖设区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4.设区市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意见书编号,由省审批系统自动配号,盖设区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5.省级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完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等缴费后,慈溪市、安吉县、浦江县、永康市、温岭市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指定专人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内部审批表,到省国土资源厅办事窗口办理盖章事宜;宁波市鄞州区、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鹿城区由宁波市、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指定专人,携审批意见书和宁波市、温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字盖章的内部审批表,到省国土资源厅办事窗口办理盖章事宜。设区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使用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6.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请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复核。

   八、关于档案管理

  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审批完成后,审批档案由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后,在报省国土资源厅盖章后一个月内将审批档案移交省国土资源厅档案室和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室存档。

   九、关于责任承担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具体审批责任由承接审批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如出现重大问题,收回委托下放的审批权限。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下放权力事项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14〕34号),切实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下放事项依法依规行使。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22日

  附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主题词:
发布机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