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产转移、权属登记征询异议公告杭房交公字(2014)第36号
27.11.2014 11:44
本文来源: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房产交易征询异议公告 下列房产已达成交易,现向社会征询异议,期限十天,期满后无异议,即按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1.出方:陈琳云 受方:苏保平 王玲玲 房屋坐落: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铭都雅苑2幢1单元1802室 建筑面积:59.98平方米 2.出方:章杏英 受方:金景 房屋坐落:杭州市上城区中山苑5幢1301甲室 建筑面积:106.52平方米 3.出方:郑阿仁 受方:平水木 房屋坐落: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迎春小区13幢1单元501室 建筑面积:46.98平方米 4.出方:叶钦 受方:侍建中傅欣 房屋坐落: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迎春东苑4幢1单元602室 建筑面积:83.69平方米 房产抵押注销征询异议公告 下列房产现向社会征询异议,期限十天,期满后无异议,即按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抵押权人:浙江省林业厅 抵押人:浙江省国营林场开发服务中心 房屋坐落:中山北路319号底层 建筑面积:544.06平方米 住户证件号码变更征询异议公告 下列房产现向社会征询异议,期限十天,期满后无异议,即按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1.尤克演(原证件号码护照G20208388,现证件号码护照E03693209身份证330325197706222919)申请办理房屋坐落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蝶园4幢7单元1101室的商品房买卖(组合转现)+存量房抵押权设立登记(组合转现)登记。 2.出让方张相凤(2004年2月办理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证件号:330103195709060427;现提供的身份证明为护照,证件号:E10435451)出让方郭梦娜(2004年2月办理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为户口簿(有身份证号码),证件号:330106198607010026;现提供的身份证明为护照,证件号:G32551289)申请办理房屋坐落为信义坊15幢3单元802室,房产的存量房转移登记。 3.出让方梁涛(2007年8月办理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为军官证,证件号:空字第201461号;现提供的身份证明为护照,证件号:130902197611035011)申请办理房屋坐落为杭州市江干区天成嘉苑6幢2单元502室,房产的转移登记(离婚财产约定)。 4.黄蔚(原证件号码330106197110310424,现证件号码GA233758)申请办理房屋坐落银座公寓1幢1902室的存量房买卖(个人普通存量房)登记。 5.应文君、林晶(原证件号码G26867714、G22611484,现证件号码330127197911044156、330702198211100487)申请办理房屋坐落杭州市拱墅区景上公寓8幢2单元302室的存量房买卖(个人普通存量房)登记。 产权登记征询异议公告 下列房产现向社会征询异议,期限十天,期满后无异议,即按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产权人:张淑凤 金锦洪 房屋坐落:杭州市下城区新华坊48幢2单元301室 建筑面积:74.91平方米 产权证及抵押注销征询异议公告 根据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执民字第37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3)杭拱执民字第374-3号执行裁定书,注销产权人赵海波、李文姣位于杭州市西湖区银马公寓2幢2单元11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下列房产现向社会征询异议,期限十天,期满后无异议,即按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产权人:赵海波、李文姣 房屋坐落:杭州市西湖区银马公寓2幢2单元1101室 建筑面积:167.5㎡ 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08574981号、杭房权证西移共字第08234862号 第一他项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他项权证号:杭房他字第10436944号) 第二他项权人:浙江长城国盛担保有限公司(他项权证号:杭房他字第11514183号) 注销公告 1.根据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上执民字第1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产权人:韩秋麟位于后市街90号2单元2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上改移字第0000156号。 2.根据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执民字第303-1号执行裁定书以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执民字第30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产权人:刘峥浩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华海园5幢5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05417692号。 3.根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1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虞春燕(身份证号码33032519770405224X)、黄友录(身份证号码33032519750111261X)所有的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东湾14幢2单元2103室房屋所有权过户给王雅奇(身份证号码622201197808301233)。同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杭房权证经字第12397898号),预告登记证明(证明号:杭房预经字第09412088号),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证明号:杭房预经字第09412089号)。 4.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余执民字第2178-2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产权人:王静、王永尧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213室、1215室的房屋他项权证,他项权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余杭支行、王权华。他项权证证号:杭房他字第11526078号、11526077号;杭房他证字第14700207号、杭房他证字第14700223号. 5.根据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2)杭拱执民字第233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产权人王绍乾位于中南公寓B2幢9号6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杭房权证滨移字第0107942号。 6.根据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3)杭滨执民字第2193-3号执行裁定书和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3)杭滨执民字第219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产权人:金躍南、梁詠儀位于现代雅苑21幢3单元2004室的房产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0346873号,杭房共字第42067号;他项证号:杭房他字第10444293号。 7.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执民字第514-2号执行裁定书及(2012)杭上执民字第51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产权人:卢轶民,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丽江公寓白云苑1幢2单元5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房产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0823898号,他项权证号:杭房他字第11521346号和杭房他字第11529542号。 8.根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下执民字第376-3号执行裁定书及(2014)杭下执民字第376-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产权人:陈懿军、胡超英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2号903室、904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10835736、10835737号,10835732、10835733号,他项权证号:杭房他字第12564974号、12564975号。 9.根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下执民字第561-2号执行裁定书及(2014)杭下执民字第5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产权人:江再初、张艳位于杭州市西湖区金地自在城东苑12幢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12041900号,12041901号,他项权证号:杭房他字第12549525号。 10.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执民字第1840-2号执行裁定书及(2013)杭西执民字第18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产权人:俞建林、江彩屏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丽江公寓白云苑2幢1单元1403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0858088号,10858089号,他项权证号:杭房他字第10444655号。 11.根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下执民字第1772-3、1774-3号执行裁定书及(2013)杭下执民字第1772、17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产权人:浙江维珂化工有限公司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C座808室、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E座813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房产证号:杭房权证拱移字第10811683号、10818136号,他项权证号:杭房他字第12575148、12612818号;杭房他字第12575149、12612819号。 12.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执民字第1327号执行裁定书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执民字第13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产权人:陈晓娜位于现代景苑4幢2102室的房产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12048458号;他项证号:杭房他字第12564120号。 13.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2014)浙杭执民字第149-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4)浙杭执民字第14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产权人:潘继业(PAN JIYE)、李少华(LI SHAOHUA)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留庄高级公寓6幢3单元4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09728353号、09728354号,他项权证号:杭房他字第09380769号 14.根据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执民字第1556-3号执行裁定书及(2013)杭上执民字第155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产权人:周晓峰、陈斐飞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金色海岸住宅区13幢1单元11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房产证号:杭房权证上移字第11981978号、杭房权证上移字第11981979号,他项权证号:杭房他字第12611553号。 公 告 下列房产已在我局办理了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现予以公告作废。 房屋坐落:采荷一区13幢4单元502室 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05429033号、05113236号 所有权人:汪志华、余健静 送 达 公 告 韩素珍: 我局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杭房撤字(2014)第3号《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决定撤销西湖区浙大新村1幢3单元33室房屋转让给你的房屋转移登记。现该决定书已生效,因我局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给您签收该《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故我局决定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该决定书视为送达。 附:杭房撤字(2014)第3号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11月20日 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 (2014)杭房登撤字第3号 韩素珍: 根据档案材料记载,你系浙大新村1幢3单元33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系你于2001年4月16日向韩樟发购买所得,双方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提交了房改房上市交易审批表、房屋转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转让契证、发票、原房屋所有权证、韩樟发、罗开慧(韩樟发配偶)、韩素珍的身份证明等材料。2001年5月29日,你领取了杭房权证西移字第0080623号《房屋所有权证》。 2014年7月,罗开慧来信向我局反映韩樟发死亡时间为2001年1月24日及韩樟发与你系父女关系的事实,并提供了杭州市公安局玉泉派出所出具的韩樟发《户籍档案查询证明》。 上述事实表明,办理浙大新村1幢3单元33室房屋转移登记时,你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并提交虚假材料获取房屋登记的情况。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房屋登记机构掌握的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但房屋所有权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就浙大新村1幢3单元33室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同时,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恢复至原产权人名下(仅记载于登记簿,不发证)。 在收到本决定书后,请你将杭房权证西移字第0080623号《房屋所有权证》交我局作废。如你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10月30日 公 告 下列房屋抵押登记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因抵押权人未按期将《房屋他项权证》缴回我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现公告下列他项权证作废:
编号 | 房 屋 坐 落 | 抵押权人 | 权 证 号 |
1 | 杭州市拱墅区定海西园22幢2单元1001室 | 浙江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余杭分公司 | 杭房他字第114735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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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1.2014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