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泉敬老院80岁老人伤害室友获刑
中新浙江网11月24日电(记者胡丰盛 通讯员丁海芳)浙江龙泉某敬老院一名80岁老人因怀疑同寝室卧病在床的室友偷了其钱财,遂与对方发生争吵,并用拐杖和毛线针敲打、戳击被害人的头、面部等部位,导致出血。随后,被害人被送医治疗,但因其内科疾病严重,治疗无效后死亡。近日,龙泉市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管某某现年80岁,住在龙泉城区一家敬老院。因腿脚有些残疾,平时依靠拐杖走路。
2014年1月28日晚6点左右,管某某吃完晚饭后回寝室休息。因看到84岁的室友许某某卧病在床,就突然想到自己的钱和老人证可能被许某某偷走了,就开始骂对方是“死骨头”。于是,两人争吵起来。管某某坐到许某某的床边,随手抄起其平时作为拐杖用的木棍,敲打、戳击许某某的头、面部。见许某某用手遮挡,管某某又用木棍敲打其手背。期间,双方相互争夺木棍。之后,管某某又在许某某的床边找到了一根毛线针,并再次用其戳击许某某的手部和头部。
晚上7时,另一名室友季某某回来。当季某某打开床头灯时,发现管某某坐在许某某的床边,许某某不断发出呻吟。仔细一看,许某某床铺周围有大量喷溅血迹。于是,季某某立刻走到走廊过道上呼叫。敬老院工作人员闻讯赶来,在简单询问缘由后,马上打120急救,将季某某送往该市人民医院抢救。内外科医生一同会诊,发现季某某患有严重的内科疾病,遂在外伤处理后将其转入内科病房治疗。之后,因季某某病情恶化转到重症监护室进一步治疗。2014年2月8日,季某某治疗无效后死亡。
经龙泉市证鉴室对许某某尸体解剖检验后认定,徐某某符合自身严重疾病致多器官衰竭而死亡,外伤和出血对其病情起到加重作用,生前头面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对他人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许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管某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