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狮峰”之争尘埃落定

06.01.2015  11:59
法院认定“狮峰”可以用于描述茶叶产地、来源   备受关注的“狮峰”龙井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经过杭州滨江法院一审、杭州中院二审,原告浙江茶叶集团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这是昨天杭州滨江法院发布的《2012年—201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中透露的。
  浙江茶叶集团是“狮峰”龙井商标所有权人,杭州狮峰公司则拥有“”牌商标。浙江茶叶集团起诉说,杭州狮峰公司在茶叶包装、店铺招牌等处都突出使用了“狮峰”二字,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并且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但杭州狮峰公司反驳说,“狮峰”只是商品的地理标志,表明了他们销售的龙井茶的产地,不作为商标性使用。
  杭州狮峰公司的这个说法,最后被法院认可。法院认为,狮峰龙井的说法古来有之,并形成一定的含义,杭州狮峰公司用来表明他们所售茶叶的产业和品种来源并无不当。“狮峰”与龙井茶的联系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他人有权正当使用,用于描述茶叶商品的产地、来源,不宜由某一企业独占,否则将排除和限制正当的市场竞争。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浙江茶业集团的诉讼请求。不过在判决中,法院也对狮峰公司提出了要求,不得对“狮峰”二字扩大使用。
  滨江法院民三庭庭长叶伟说,此案不仅关系到杭州狮峰公司的商业经营活动,还牵涉到当地茶农、茶商的自产自销行为。如果简单地以商标权应受到保护为由,而不允许当地茶农、茶商使用(或限制使用)“狮峰”的字样、图标等,势必会对浙江龙井茶产业的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为此,宣判前,法院还听取了省茶叶协会和茶农们的意见,最终作出判决。
  滨江法院是杭州地区第一家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昨天,叶伟还向记者介绍了该院审理的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她说,审理这种侵权纠纷,最重要的就是看被告“有没有攀附原告品牌的故意”。比如,在审理杭州毛源昌眼镜公司诉毛源昌眼镜香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提交了问卷调查,证明消费者购买被告公司的眼镜,就是冲着“毛源昌”这个品牌去的。法院认为,毛源昌眼镜香港公司销售的眼镜会让消费者误认为与杭州毛源昌有着特殊联系,构成不正当联系,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在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的同时,近年来,滨江法院也受理了一些新类型案件,不少涉及到互联网、高新技术等。动漫是滨江区的新兴产业,由于产品易模仿性和高盈利性,极易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2012年以来,滨江法院共受理该类侵权案件28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