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院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1996年4月9日19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天21时15分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峰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峰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中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内蒙古高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母亲尚爱云提出申诉。内蒙古高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对案件依法进行再审。
再审中,申诉人要求尽快公平公正对本案作出判决。辩护人辩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内蒙古高院认为,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主要理由有三:
其一,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捂嘴致死,与尸检报告“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杨××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结论不符;其二,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血虽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三,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有翻供情形,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判决书还指出,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呼格吉勒图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改判无罪,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在合议庭送达再审判决书时,已经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告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另外,关于此案的责任追究工作已经启动,相关情况也会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