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噪音超标扰民 维权八年终尝胜果
30.01.2015 20:18
本文来源: 工商局
不堪噪音污染提起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村小区的许多业主还记得,多年前,他们搬进该小区的时候,旁边没修高速路,这里挺安静。1995年9月,成渝高速公路陈家坪至二郎科技城段建成通车,车辆24小时川流不息,而相距居民楼只有不到10米,噪音很大,严重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一年四季不敢开窗,部分业主被迫搬迁或低价卖掉房子。
作为第三批起诉成渝高速公司的兰花村小区业主之一,夏春燕告诉记者,他们居住的小区紧邻高速公路旁,自2006年4月起,陆续有小区业主向高速公路公司提出噪声污染赔偿请求。成渝高速公司作为公路的建设管理单位,通过调解等方式赔偿了其隔音降噪设施费用及不等的相关损失,但对于他们这53位未提起诉讼的住户,高速公路公司则怠于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完善降噪设施的责任。
事实上,兰花村小区的业主们曾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监测站,分别在受噪音污染最严重的17单元、18单元、25单元设立了三个噪音监测点。按照国家标准,居民生活区内的噪音,白天应控制在70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55分贝以内。而九龙坡区的噪音监测报告显示,每个监测点的数据都超标,尤其在夜间,超标12-18分贝不等。
于是,夏春燕等53位业主于2013年8月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渝高速公司支付隔音降噪措施费、自行采取相应隔音降噪措施并对其噪声污染损害予以赔偿。
从“赔不赔”到“怎么赔”
最早将成渝高速公司告上法庭的,是该小区李富仁、毛大荣等58户业主。他们于2007年3月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成渝高速公司赔偿每户每月100元的噪声污染损失费,时间从成渝高速公路正式通车之日,即1995年9月25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每户总计人民币13800元。58户居民索赔总金额高达80万元。
2007年11月,九龙坡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住房修建在先,高速公路修建在后。因58位原告曾于2004年2月26日向成渝高速公司提出过赔偿请求,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加上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1月7日达成治理污染的协议,所以此后被告不应再赔偿损失。法院由此认定,赔偿的计算时间从2004年2月26日至2007年11月7日,总计45个月。法院因此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付每户业主每月80元,共计3600元。
2009年4月,看到同一小区的58户业主状告高速公路噪音污染最终赢了,钟渝杰等31户业主也拿起了法律武器,将成渝高速公司再次告到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向每户每位业主赔偿3600元。
由于此前已有先例,因此此案争论的焦点不是“赔不赔”,而是“怎么赔”的问题。成渝高速公司认为,参考国内的相关判决,应当按户进行一次适当赔偿。但业主们却认为,噪声是对人的损害,不是对房屋的损害,所以应当按人按月赔偿。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重庆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判决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参照此前法院对兰花小区相距高速公路更近、噪音影响更大的住户赔偿标准,酌情主张被告按每户3600元的标准给予损失赔偿。
一波三折终获赔偿
对于夏春燕等53位业起诉成渝高速公司的案件,九龙坡区法院审理认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自2006年4月起,即有与夏春燕等同一小区的住户陆续向高速公路公司提出噪声污染赔偿请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均已认定,夏春燕等业主所居住的小区声音分贝超标和涉案路段产生的噪声污染存在因果关系,成渝高速公司理应进一步采取加装隔音设施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消除或降低噪声污染,但其却放任了噪声的持续污染。现夏春燕等业主要求成渝高速公司采取降噪措施并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成渝高速公司在本案中承担噪声污染的赔偿责任,判令其支付原告夏春燕等业主隔音降噪设施费每人3900元,由业主自行采取相应隔音降噪措施,并赔偿业主损失每人2100元。
成渝高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公司已对这段路进行了白改黑等降噪改造,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噪音污染。另外,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与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签订了《内环高速公路陈家坪至西环收费段公路回购协议》,从2010年1月1日起,就不再承担涉案路段维护管理责任、不再享有收费权等,所以不应该再承担噪声污染赔偿责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因先建房屋后修高速路的噪声污染引发的诉讼,因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其损害后果有潜伏性和渐进性、损害过程也有间接性、复杂性的特点。
高速公路公司所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车辆流量逐年增加,噪声逐渐增加,期间成渝高速公司对该路段进行了白改黑等降噪措施,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噪声分贝,但噪声依然超标,给周边住户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以及高速公路公司与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协议约定,高速公路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再承担涉案路段的维护管理等责任,但并不意味着高速公路运输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自此将噪声污染的防治这一遗留问题,转移给了其他主体。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夏春燕称,他们与高速公路公司协商4年,又打了4年的官司,8年维权终于等来了最终结果。
本文来源: 工商局
30.01.201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