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复核管理程序的通知
浙高企认〔2017〕3号
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6月19日印发的《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现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部门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为确保享受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认定条件,规范复核管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2016年及以后新认定和重新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
二、复核流程
(一)各级科技、财政、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明示发现的问题,要求复核。
(二)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时应当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要求,由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邀请3位领域技术专家和2位财务专家开展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原则上要求赴企业实地进行。复核工作可充分利用《公告》第三条要求企业留存备查的材料进行。必要时,企业可据实补正相关材料。
(三)复核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书面复函提出复核要求的单位,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请省认定机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专家组复核对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意见有疑义的,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可以提请省认定机构组织第二次复核。如没有出现新的情况,原则上第二次复核即为最终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对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是否符合认定条件复核的,重点复核优惠年度相关指标达标情况。2016年度汇算清缴资料中研究开发费用指标不符合条件的,可追溯前三个会计年度取平均值进行复核。对认定过程中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进行复核的,可利用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相关材料,通过实地调查进行复核。
(二)各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和指导,把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五帮一化”的重要对象,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到位。要督促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如实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工作,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确保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始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维护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各相关部门要主动落实“最多跑一次”精神,积极主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切实减轻因复核工作给企业带来的负担。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8月7日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8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