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严惩考试作弊犯罪

04.09.2019  08:52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     在四类国家考试中作弊属犯罪     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危害日益严重。对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     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上述规定适用范围,即四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中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等。     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从六个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故《解释》将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从司法实践来看,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从实践来看,考试作弊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故《解释》第十二条专门规定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     最高法当日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某大学教授王学军利用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便利获取考试试题,并提供给他人在对外培训中使用,获利120万元。最终,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对王学军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同时对其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解释》明确了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介绍,针对现实当中大量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考试作弊的情况,《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设立用于考试作弊的网站、通信群组或者发布考试作弊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多方协作确保考场风清气正     “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作弊活动,可以视情况适用其他的罪名来进行惩罚。”姜启波以上文所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例说,《解释》实现对考试作弊犯罪刑法保护的全覆盖。     中国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巡视员陈飞燕表示,公安机关将用足用好此次出台的《解释》,持续严打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活动,全力铲除组织考试犯罪生态和黑灰产业链。     中国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副司长李强说,教育部门将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以前期预防为基础,强化考生法制教育;二是强化系统内部管理,严格考试组织管理;三是净化考试外部环境,严打涉考犯罪。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俞家栋表示,将从制度建设、诚信考试体系建设、队伍建设、综合治理四个方面加强工作。其中,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试人员,比如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成绩证明的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记者 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