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宣判
19.04.2018 16:02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4月17日,因非法采矿造成环境资源破坏,曾某被四川省内江隆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并处罚人民币5万元,同时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1余万元。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今年3月2日实施以来,四川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
2014年8月,曾某转包隆昌市云顶镇村民承包坡地30余亩,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开采矿石。2016年8月,隆昌县国土资源局向曾某下发《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但曾某心存侥幸继续开采,同年9月又被隆昌市胡家国土资源所查获,被再次下达《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2017年5月17日,曾某主动到隆昌市公安局投案。据了解,非法采矿形成长约110米、宽35米、深约10米~17米的不规则长方体深坑,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为111余万元。
2017年6月15日,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向隆昌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认为曾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非法采矿达两年之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集体土地遭到破坏,因此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检察机关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曾某赔偿因其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1余万元,同时及时恢复遭受破坏的土地原状,并对该区域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19.04.201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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