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饮酒后溺死水塘 同桌多人被告上法庭
15.09.2017 11:16
本文来源: 浙江新闻网
中新网浙江新闻9月14日电 (见习记者 王刚 通讯员 西法)同一群不太相识人的聚餐饮酒,之后一人骑电瓶车回家,结果溺亡。去年2月份,在浙江杭州的吴某因酗酒不幸遇难,其家人将同桌饮酒者7人告上法庭。日前,杭州西湖法院一审判决其中5人共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发当日,刘某同一群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吃饭,并邀请同住的吴某也来吃饭。吴某应邀前往,席上喝了一斤黄酒。此后一行人辗转KTV等,吴某又喝了啤酒和劲酒。
时至半夜,大家分头回家。吴某想归还借来的电瓶车,刘某和金某见吴某十分坚持,而且又没有醉得厉害,便同吴某道别。
过了几天,他们才知道,吴某当晚并没有回到家,而是溺亡在路边的一水塘里。
吴某的家人伤心不已,将与吴某一起吃饭的7人都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3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庭审中,几名被告都觉得很委屈,除了刘某都不认识他,席间其他人并没有灌酒、拼酒。刘某和金某认为,吴某的死不能全怪他们,他们已经劝说吴某不要骑车回家,但是他坚持这么做。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某作为成年人,应预见饮酒过多的风险,但其与刘某等人连续饮酒,未能严格控制饮酒量,且酒后欲骑行电动车回住处,不注意安全,是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吴某对造成其死亡的事实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酌情确定由余某承担3%,金某承担5%,刘某承担8%,另外两个参与聚餐的人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余某等5名被告共赔偿吴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完) 【徐施宏】来源:中新网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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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2017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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