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五年建设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
浙水农〔2017〕34号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饮水安全 巩固提升工程五年建设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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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有关县(区、市)水利(水电、水务)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完成“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后,“十三五”期间再次部署以提高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为主要目标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我省按要求编制完成了《浙江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让全省人民喝上优质水的目标,各地再一次掀起了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建设的高潮,许多地方的建设需求已超出原有的规划目标任务。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为明确各级政府任期考核目标责任,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五年(2018年~2022年)建设计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问题为导向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是一项惠民生、赢民心的德政工程,事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农村饮水安全仍然是水利工作的薄弱环节,是水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表现。今年我省恰遇干旱年,部分地区存在不同程度的饮水困难,有的地方引发了水事纠纷;据2016年农村饮水水质监测报告,我省水质达标率处于全国平均水平,与我省“率先实现全面小康”和“走在前列”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需要时不我待、快马加鞭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各地要按照“巩固无终点,提升无止境”要求,查找问题分析原因,以问题为导向强弱项、补短板,持之以恒不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切实提高我省农村饮用水的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 二、巩固提升建设计划要求 各地应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提高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和用水户满意率三大目标,对农村供水规划布局和供水工程进行全面梳理,建设计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已列入《浙江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2016年、2017年没有实施的建设任务应列入建设计划上报,且建设项目原则上安排在2020年以前年度实施。 2. 城镇水厂向农村供水的管道延伸工程及相应改造提升工程应优先列入建设计划,以扩大城镇水厂向广大农村供水的覆盖面。 3. 乡镇规模化水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管道延伸工程应优先列入建设计划,以扩大乡镇规模化水厂供水覆盖面,为推进“以大带小”专业化管理打好坚实基础。 4. 村级小型供水工程没有配备净水、消毒设施或原已配置的设施标准低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水质达标的,配备和改造提升净化消毒设施的建设内容应优先列入建设计划。没有配备净化消毒设施的或运行不正常的供水工程又没有同时开展改造提升的,其他建设内容不得列入建设计划。 5. 列入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计划,但因原有的建设标准较低需要改造提升硬件设施的应优先列入建设计划。 6. 为提高供水保证率相应建设的小型蓄水工程应优先列入建设计划。 7.其他需要列入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三、明确2018年的建设项目 各地在明确今后五年建设计划的同时,应进一步明确2018年的建设计划中的具体实施项目,已列入2018年省级切块资金建设计划的必须列入2018年建设计划。 没有列入省级切块资金建设计划的项目,也应按照“应报尽报”的原则列入建设计划,作为考核的依据。 没有列入省级“十三五”规划,但2017年的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又没有达到总体目标要求的县(市、区),即使没有或不要求省级切块资金补助的(包括宁波市各地),也必须上报2018年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项目 (以后以此类推),否则巩固提升工程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项按零分处理。 鼓励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相关市县和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100%、集中供水率达99%以上、供水保证率达95%以上、水质达标率达90%以上的“四率达标县”,按“巩固无终点,提升无止境”的要求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并上报建设计划。 四、上报时间要求 各地应在2018年3月底前将五年建设计划和2018年的建设项目行文上报我厅,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上传至电子信箱。 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五年(2018年~2022年)建设计划,既是省有关部门对各地考核的依据,也是省级安排切块资金的依据,年度建设计划将在省级主要媒体公布。请各地水利部门认真做好与相关部门、乡镇村和供水单位的衔接,切实做好五年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 联系人:省农水局,黄 进,0571-87826647,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县(区、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五年(2018年~2022年)建设计划表 2. 县(区、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2018年建设项目计划表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8日
公开属性:公开 |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