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加工食品 被处最低5倍罚款
食品安全问题是涉及老百姓生命安全的大事,岂能任意加工生产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而任某从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想牟取非法暴利,竟租用他人公司场地和设备开始地下食品加工作坊,结果被火眼金睛的市场监管干部识破。日前,这家小小的地下食品加工作坊被浙江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处以涉案金额5倍的行政处罚,罚款达14万元。
春节前夕,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泗门市场监管分局组织执法人员检查位于余姚市泗门镇楝树下村的余姚某食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租给他人的场地正在进行肉制品加工,旁边堆放着原材料及产品包装标识,而包装上标有生产商“杭州美汇食品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的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号“QS330104010271”等字样。执法人员要求租用者任某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件,因其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而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当场查扣了 “珍味肉肠”2217kg、“台湾香肠”成品732kg、肠衣1箱(3000米)和食品添加剂等原辅料1525kg及包装袋1470只、纸箱62只等物品。
据当事人任某交待,他租用余姚某食品公司的生产车间及香肠生产设备后,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杭州美汇食品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10日开始,擅自使用“杭州美汇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及该公司的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号“QS330104010271”,开始从事熏煮香肠的生产加工。至案发时,任某使用从杭州、河北保定等地购入的原辅料共生产“珍味肉肠”成品2217kg、“台湾香肠”732kg,均未及销售,查扣在案,共计货值27984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近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任某作出了行政处罚:除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珍味肉肠”2217kg、“台湾香肠”成品732kg、包装袋1470只和纸箱62只、食品添加剂等原辅料1525kg、肠衣1箱(3000米)外,处以货值金额最低5倍的罚款,即罚款139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