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和编制要求的通知

08.08.2015  07:04

各市、县(市、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和编制要求的通知》(建城[2015]9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加快开展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动纲领,是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根据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编制完成详细规划,实现近期规划建设区域详细规划全覆盖。
  我厅已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报批情况列入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各部门要履好职,指导、督促加快推进辖区内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时编制报批。
  二、切实注重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规范性和可实施性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暂行)》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暂行)》(以下简称《大纲和编制要求》)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基本依据,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予以参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我省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成果必须符合《大纲和编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大纲和编制要求》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规划管理人员和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学习。要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中落实好《大纲和编制要求》,突出总体规划重点,增强总体规划的规范性和可实施性。
  三、适时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
  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是将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总体规划各项目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规划实施评估是风景名胜区日常管理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修改的重要基础工作。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或者拟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目标、利用强度、空间布局、游客容量等进行修改的,应当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评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有关要求另文印发。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和编制要求的通知》(建城〔2015〕93号)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本大纲(暂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纸目录(暂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