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多领肇事者预付款 法院判决属不当得利应返还
中新浙江网6月18日电(记者 谢盼盼 通讯员 张茹颖)浙江台州仙居一七旬老太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委托儿子从交警队领取了3万元事故预付款。事后,经老太起诉肇事者付清赔偿款,老太却拒绝退还预付款,双方再次对簿公堂。
2011年4月7日,林某驾驶一辆客车,沿临石线由东往西行驶到仙居福应街道后丁村路段时,在直行过程中与王老太发生碰撞,王老太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发伤,两侧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等,住院治疗了201天。
交警认定,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王老太住院期间,他向交警队缴纳了3万元的事故预付款,用来垫付部分医药费。
事后,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王老太于2011年5月4日、2014年3月10日,两次起诉林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总共25万余元。经法院判决,王老太在收到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她的案件款后,却拒绝返还林某预支的3万元。
2015年1月28日,林某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浙江仙居法院判令王老太和其儿子应某归还预领的3万元钱。
为此,王老太辩称,这次交通事故导致她15枚牙齿折断没有治愈,目前无法安装义齿,应该在牙齿治愈好后再与林某结算医疗费。应某则认为,本案涉及的是预付医疗费纠纷,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林某无权起诉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王老太以本次交通事故还有损失为由,占有原告林某多付款项,没有法律依据,王老太获得了利益,林某受到了损失,构成不当得利。王老太如果还有其他经济损失,完全可以在相关费用发生后向林某主张权利。而王老太的儿子应某作为林某多付款项的直接收取人,应当对王老太的返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因此,6月17日,仙居法院一审判决王老太归还林某3万元,其儿子应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