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利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下放权限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
浙水保〔2016〕43号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利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下放权限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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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根据《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批水土保持方案下放权限项目清单的通知》(办水保〔2016〕203号),我厅已对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下放权限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见附件),为明确监管责任,切实做好部批下放权限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批下放权限项目,依照《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由我厅办理。各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部批下放权限项目,依照《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下放至当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承接工作,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配套措施,认真做好下放权限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验收和方案变更审批等各项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 三、各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部批下放权限项目的事中事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认真履职,做好部批下放权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做到检查有计划、有重点、有跟踪,确保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对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责令停止、坚决纠正、狠抓整改落实。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四、各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应将下放权限项目的监督检查意见、变更审批、验收等文件以及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及时抄送我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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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