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面子唆使未成人殴打他人 被行拘13天并赔偿

22.10.2014  21:08

  中新浙江网10月21日电(见习记者施佳秀 通讯员范建平)因几句言语不和,30岁出头的周某(女)觉得50岁的占某(女)让其丢了面子,为此找来几个小青年将占某教训了一顿。10月21日,记者获悉,浙江常山法院对该起纠纷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占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149元。

  2014年6月13日14时许,周某以占某曾让其丢面子为由,唆使夏某、傅某、林某三名未成年人在浙江常山县天马街道金川大桥底蹲守,准备在占某上班途中对其进行殴打。后被发觉未能得逞。

  同日17时30分许,周某和傅某在汽车站附近等候占某下班,看到其下班后立即通知在金川大桥桥底守候的夏某、林某。后二人在金川大桥桥底拦下占某并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及摩托车损坏。占某去医院治疗花费500元。

  6月19日,周某被警方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800元。

  9月10日,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周某赔偿医药费及摩托车修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教唆未成年人在路上拦截并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及摩托车损坏的后果,被告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当庭缺席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