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田一男子妨害公交车安全驾驶被提起公诉

17.05.2019  10:41

  中新网浙江新闻5月16日电(记者 周禹龙)14日,浙江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妨害安全驾驶的刘某某提起公诉。

  该案系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后,丽水市首个提起公诉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2日21时许,55岁的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携带一儿童搭乘由周某某驾驶的青田县1路B线公交车前往青田县油竹街道,案发时公交车内有十多名乘客。公交车沿青岱路路段行驶至油竹街道某小区站牌后,站在公交车前门门口的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公交车前门上后门下规定的情况下,无理要求司机周某某为其打开前门让其下车。在被拒绝后,被告人刘某某以司机周某某言语大声、态度不好为由,对司机周某某进行言语辱骂,两人产生口角。

  司机周某某见被告人刘某某没有从后门下车,便启动车辆继续前往下一个站牌,被告人刘某某见状不顾车辆正在行驶,不仅继续辱骂甚至用手指戳司机周某某脸颊,随后司机周某某紧急刹车,车辆停稳后,被告人刘某某以自己小孩摔倒被吓到了为由将司机脸部打伤,在被其他乘客拉开后,被告人刘某某又上前拔去了公交车的车钥匙。之后公交车内其他乘客陆续从后门下车,被告人停留在车内等待民警处置。经鉴定,司机周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