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暴力化倾向愈加明显 压力越来越成诱因

10.07.2015  15:57

  聚众斗殴、偷窃抢劫、故意伤害……很难想象,这些较为“专业”的犯罪行为,有的实施者会是青少年。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情节恶劣性、社会危险性,日益引起舆论关注。青少年犯罪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校园教学秩序、威胁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更是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

  作为祖国的花朵,一些本应备受呵护与关爱的青少年,为何会提前“凋零”?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了数位专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解密这些迷途青少年的内心世界。

  青少年犯罪极易受到“同辈感染”

  多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暴力化”倾向愈加明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颍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称,在她近年遇到的相关案例中,除了常见的盗窃、“两抢”等类型,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团伙作案里,青少年使用砍刀、水果刀、电棍等作案工具的情况经常发生,社会危害较大。

  例如2011年11月,16岁的职高学生小莹(化名)与同学发生口角,小莹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男朋友张某,张某便找来吕某、刘某、沈某三人,持刀将该同学砍成轻伤。

  同时,据西城检察院提供的数据,青少年犯罪中,具有暴力因素的抢劫犯罪,占到了侵财性犯罪的80%。

  此外,赵颍告诉记者,青少年犯罪的“杀熟”现象较为突出。低龄犯罪者往往选择自己的同龄人予以欺凌,甚至是同班同学。在校期间产生的小摩擦,也可能引发事后报复性行为。

  她分析,由于未成年人喜欢结交朋友、容易拉帮结派,在实施犯罪时往往存有恐惧心理,故青少年犯罪多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利用团伙之间的相互感染,强化犯罪心理和动机。

  “在西城检察院办理的校园周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仅有两件为一人作案,其余均为共同犯罪。”赵颍说。

  西城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王媛媛补充道,“多人作案”的现象表明,青少年爱逞“英雄气概”,讲“哥们儿义气”,这也是近期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特征。

  王媛媛举例道,在她经办的一个案子中,一名青少年喊上自己的两位好朋友偷摩托车,两位朋友仅仅因为“哥们儿义气”就答应一起犯罪。由此可见,同辈关系对于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影响重大。

  “压力越来越成为青少年犯罪的诱因”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郑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压力越来越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诱因。“青春期的生理、心理特征,决定了青少年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差,在社会化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压力、矛盾、冲突,容易成为犯罪的导火索。”

  “随着社会发展,竞争越来越残酷,所有人都像上了发条的陀螺,没有停下来的时间,青少年亦不能幸免。”她表示,家庭在为青少年提供丰富物质条件的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繁重的课业负担、升学就业压力,也压得一些青少年“直不起腰”。

  “相对成人而言,青少年思想不成熟、社会经验不足、文化程度有限,不能适当处理自身需求和社会限制的矛盾。一旦遇到事情,面对的压力往往要大于成年人,不能自我疏导,容易采用简单、冲动、暴力的方式解决,满足自己对物质的渴望、发泄一时的情绪。”郑艳总结。

  她给记者讲了一个真实案例:因为担心爷爷后娶的老伴会争夺全家唯一的房产,刚满18岁的小伙潘某,把亚硝酸钠注入盒装饮料,送给“后奶奶”欲将其毒死,却被一五岁男童误喝后死亡。“此案中,潘某长期与父母、爷爷奶奶一家五口住在一套50多平方米的小房子里,生活条件较差,长期的经济、生活压力引发了他的犯罪动机。为了解决问题,他选择了最直接,也是最可悲的方式。”

  像潘某一样因为财产问题而引发悲剧的青少年,不在少数。郑艳表示,在青少年犯罪类型中,财产类犯罪占50%以上,涉罪青少年大多没有生存技能,基本的衣食住行得不到保证。同时,又对犯罪后果并不清楚,才走上偷、抢之路,“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迫于生存压力而实施的犯罪”。

  除压力外,不良的外部环境和家庭、学校教育的缺失等外因的作用,也不容小觑。

  “根据我院早些年的统计,涉罪青少年的犯罪外因中,家庭教育功能不完善为36.03%,法律知识缺乏为26.13%。”郑艳列举。

  “如果一个孩子没有监护人的监管,自由度较大。又没有正确的引导,就很有可能出现是非认知上的偏差。”王媛媛补充道。而在赵颍看来,缺乏成年长辈合理的督促和引导,更可能导致青少年朋辈关系复杂,甚至与社会上的“犯罪高危人群”产生交集,从而走上歪路。

  要经常主动地“走进孩子的心”

  “一失足未必就成千古恨”,面对误入歧途的青少年,我们该怎么帮他们走出阴影?

  郑艳检察官建议,这需要社会各方拿出更多的爱心和耐心,从三方面引导他们走上正途。

  “首先,要真正重视压力问题。”郑艳说,家长、老师等一系列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者,都应该经常主动地与孩子沟通,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思想动态,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疏导。

  其次,郑艳建议,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带有成长阶段性的特点,和他们沟通会遇到一些困难。这就要求从事青少年工作的人员,主动了解一些类似心理辅导机构的救助渠道,遇到麻烦时可以求助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更好地与孩子交流沟通。

  “最后,要特别关注已涉罪的青少年,防止他们因‘被惩罚’而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再犯心理。”郑艳说,家庭对于这样的孩子要不嫌弃、不抛弃,以鼓励为主,为回归社会的青少年营造一个宽松、积极的家庭氛围。司法机关则要从法律角度给予青少年最大限度的保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贯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积极开展长期有效的帮教措施。

  在宽容之外,司法机关也须展现其严肃的一面,让青少年迷途者“知难而退”。

  王媛媛呼吁,应完善社会配套体系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尤其是对14岁以下的孩子也要加以约束,预防青少年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八种较为严重的罪行,才承担刑事责任。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现在尚无完善的配套措施对14岁以下具有越轨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这也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王媛媛告诉记者,“目前在校生能够接受到的法制教育,主要由学校承担,但这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包括家庭、司法部门等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