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获批

29.01.2018  09:07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近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同意杭州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照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要求,丰富住房用地供应渠道,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人民住有所居,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要把握正确方向。严格落实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要将项目选址、开工建设、运营等各环节监管落到实处。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好村镇集体组织、农民、企业和承租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租金监测监管机制,租赁项目要合理确定租金,建立公开透明的租金变动约束机制,支持长期租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建设,依法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要平稳有序实施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坚持城乡统筹,统筹规划城市、乡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项目应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程统一考虑,明确配套设施建设主体与标准,实现与周边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审批和监管程序,明确项目申报主体,完善项目审批程序,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有序可控。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发展规范有序的住房租赁市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要统筹提高管理效能。试点城市要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探索应用现代化信息管理平台和先进科技手段,在试点过程中研究加强公共服务配套,推进集体租赁住房纳入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管理,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附件:

杭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加快构建租购并举住房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始终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审慎稳妥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推进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维护农民权益,壮大集体经济,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农民自愿,维护权益。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使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租房屋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共享城乡融合发展、区域协调发展成果。

  2. 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建设租赁住房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且权属清晰,满足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要求。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不得违规占用农用地。

  3. 统筹推进,结果可控。统筹考虑全市各类租赁住房布点规划,满足多层次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规模,试点地块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4. 规范操作,只租不售。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必须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组织开展各项工程验收,只能进行出租使用,不得销售或以租代售,坚决杜绝变相开发经营性房地产或建设小产权房。

  三、试点范围 

  在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范围内分别确定1-2个地块开展试点。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可自愿申请开展项目试点。

   四、试点任务

   (一)确定试点项目地块

  结合我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调查工作,研究确定有开发条件、有租赁需求、有建设意愿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试点项目地块,具体选址条件如下:

  1. 需求导向。围绕城西科创大走廊、城东智造大走廊、钱塘江金融港湾以及各类开发区(园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结合人才引进、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需求,合理布局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实现职住平衡,助推绿色发展。

  2. 配套完善。试点地块项目外围的道路交通、市政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完善。项目内部根据承租人的实际需求,合理配套及管理设施,具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方案审查中明确。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小于15亩。

  3. 便于启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优先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镇村公共设施用地基础上,鼓励利用“三改一拆”、小城镇综合整治、“城中村”改造等盘活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合理评估建设成本和收益情况,落实建设主体,加快项目实施。

   (二)明确项目建设要求

  集体租赁住房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持的租赁产业(租赁物业),通过依法出租获取收益。办理立项、规划等审批时,按照城镇居住用地标准进行规划和管理。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可以按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有关技术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也可以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安排成套宿舍、集体宿舍。

  (三)规范项目运营模式

  集体租赁住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的建设主体,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建设程序。待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后,以使用集体土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收取土地使用费。

  鼓励市、区国有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参与集体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房屋的租赁年期、经营方式和租金分配等事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主体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合同。

   (四)细化项目审批程序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试点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具体如下:

  1. 试点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拟定试点项目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用地面积与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及相关图件、用地规划及相关图件、建设规模、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资金来源和测算,以及项目建设和运营模式等内容。

  2. 试点批准。试点项目建设方案应经村民(或社员、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社员、股民)代表同意,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并报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收到试点申请后,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农办等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3. 项目报批。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的意见,向发改、规划、国土和建设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预审、立项、规划、用地和开工建设等批准手续。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组织开展各项工程验收。

  4. 项目备案。试点项目地块确定后,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将地块基本情况上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集体租赁住房项目方案审批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项目坐落、户型、套数、建筑面积等情况,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发改、规划、国土和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区政府(管委会)的批准文件,按规定进行项目审查。同时,项目用地预审、立项批复、规划意见、用地批复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均应注明:该项目只能用于租赁,不得对外销售。

   (五)严格项目产权管理

  在取得项目建设相关批准文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只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单一产权进行整体登记,不得转让、不得抵押,并在不动产权证上予以备注。

  (六)加强租赁住房监管

  集体租赁住房应纳入我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确保所有集体租赁住房严格用于对外出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涉及多部门,需要政策协同,必须由政府主导,市政府层面,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住保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农办、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税务)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以及各有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及时通报试点进展情况,会商和解决相关问题。

   (二)落实属地责任

  集体租赁住房是落实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赁住房的重要举措,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本区域内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本区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机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全面协调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及相关部门等各方关系,统筹谋划试点项目选址、推进项目建设、加强监测监管、保障承租人基本权利,将试点工作各项内容落到实处。

  (三)有序推进试点

  1.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有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建厅汇总后,2017年12月15日前上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

  2. 两部批复同意实施方案后1个月内,有关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研究确定试点项目地块。

  3. 试点项目地块确定后,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加快实施项目建设。有关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4. 2019年11月底前,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建厅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5. 2020年底前,总结试点工作实施效果、提出有关政策法规的修改建议,形成试点总结报告,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建厅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加强舆论引导

  市、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准确理解和把握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建设,防止借机违法用地。严格遵守集体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防止变相开发房地产或建设“小产权房”。严格遵守租赁相关法律规定,防止以租代售。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