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
浙水办建〔2016〕46号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 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
各市水利(水务)局、义乌市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16〕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以事故为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各单位的教育和提醒。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各项主体责任落实。 二、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彻查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建立长效机制,降低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确保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为G20杭州峰会安全护航。 三、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发现的隐患录入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于每月5日前上报。厅直属各单位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跟踪督促指导检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遇到的问题,及时汇总专项整治进展、成效和经验,并逐级上报。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于10月31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送省水利厅(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本)。 联 系 人:张樑; 联系电话:0571-8782661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邮件地址:杭州市梅花碑7号省水利厅建设处; 邮 编:310009。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
抄送:省安委办,省安监局,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