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规定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2015年3月18日,省长娄勤俭签署省政府第184号令,《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发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很多与残疾人、老年人生活出行密切相关的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时,应当优先推进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国家机关、残疾人和老年人组织的对外服务场所;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大型居住区周边配套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办法》明确,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根据实际需要对住房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在不影响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进行改造,物业服务者应当为其改造提供便利。
《办法》规定,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旅游景区,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城市轨道交通的无障碍设施应当适合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使用。公共汽车应当提供语音报站服务,逐步实现字幕报站服务和无障碍乘坐。公共汽车停靠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逐步设置供候车的视力残疾人识别车辆、线路的提醒装置。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立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并设置显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运输枢纽,教育、文化、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居民小区地面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通行,不受城市人民政府机动车辆尾号限行规定的限制。
《办法》规定,视力残疾人可以携带采取防护措施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适合其生理特点的便利或者帮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或者大字体印刷版的试卷、电子试卷,必要时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选举的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