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同制管理乡村医生

19.10.2015  15:16

        本报讯 (特约记者 焦晓宁 )日前,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责及配置标准,要求对其实行合同管理,保障合理收入,特别是优秀者经考试可选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该省明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必须有一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村卫生室配置1名乡村医生,超过1000人的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对暂无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安排职工轮流驻村,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正常开展。乡村医生应持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乡村医生在不改变身份的前提下,由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具体聘用办法由各县区制定。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每年考核不少于2次,考核结果要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示。

        该省提出,全面推行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人员(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责任医师服务团队与农村居民每年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按照规范要求提供约定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签约内容以外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意见》要求,各地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多渠道补偿机制,严格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确保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到位。积极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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