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今日再审
浙江检察网海口12月29日讯 今天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海口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陈满故意杀人、放火一案。据悉,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后,最高法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异地再审。浙江省检察院的三名检察官出席再审法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满及其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1992年12月25日晚,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房屋失火,负责看管房屋的钟某在火灾中死亡。钟某死亡后,曾经在109号房屋租住过的陈满被海口市公安局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于1993年9月25日对其逮捕。
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检察院对陈满提起公诉。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申诉人陈满于2014年4月14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最高检受理陈满申诉后,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可能,决定立案复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检于2015年2月10日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认为“海南省高级法院(1994)琼刑终止第81号刑事裁定书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检的指令,浙江省检察院认真做好出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今天出庭的三名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发表了明确的监督意见,认为本案没有任何指向陈满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和技术性证据,且作为本案认定犯罪事实的唯一直接证据原审被告人陈满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检察官同时指出,从陈满与被害人的关系、案发后陈满的表现等各方面情况分析,陈满作案也不符合常情。检察官在庭上特别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和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所以,出庭检察官认为最高检抗诉理由充分,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通过再审宣判原审被告人陈满无罪。
原审被告人陈满在法庭陈述中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表示感谢,期待再审给他一个公正的结果。出庭的辩护律师同意出庭检察官的意见,表示本案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通过再审纠正原错误裁判。
鉴于案件重大复杂,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