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清理居民水电油附加费 公民有权拒绝缴纳违规收费
针对此前新华社“一年仅居民生活电费就‘附加’了270亿元”的报道,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回应,下一步,我国将清理规范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于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值得关注的是,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也部署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实施普遍性降费。
财政部称
公民有权拒绝缴纳目录外收费
11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记者从国家电网“95598”热线了解到,目前,民生资源价格中的“代征附加”“代扣电费”等收费,多数属于地方政府或相关部委规章确立标准、水电供应企业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全国电价中就至少包括5类。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实时对外公开,清单外的收费一律取消。同时,“附加费”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有望在改革中纳入预算,加强监督管理。
记者还了解到,为落实国务院相关要求,财政部官网近日已向社会具体公布了200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
财政部同时明确,对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附加费”法定化程度低
屡次清理仍擅自征收
“必须看到,一些对居民收费的法定程度低,地方的情况更加严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指出,根据我国的立法法要求,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资源价格中的‘附加费’多数源自计划经济时代,标准也是政府部门定的,是非市场化的收费,在改革中有必要清理与规范。”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说。记者调查发现,由于目前多数居民缴纳水电费用时采取邮局、银行等代扣代缴,缴费单多数不显示具体的附加收费。
除了“说不清”,“附加费”还存在其他诸多问题:
——电价中“城市公有事业附加”收取半个世纪,却缘起于一纸通知、“几项规定”。刘尚希认为,最大的问题部门规章多,而缺少收费的法律规定。
以一度居民生活电价中1分至2分钱不等的“城市公有事业附加”为例,其缘起于1963年发布的《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距今超过50年,且最初只限于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城市,县镇一律不准征收。
——水价中的“污水处理费”涨幅远超水价本身,征收依据存在重叠,还成为调价捷径。记者从上海、海南等地污水处理企业了解,污水处理费是各地水价的主要附加费用之一,已成为调价“捷径”。
比如据北京市发改委通知,2015年起,非居民用户水价由每立方米7.15元调整为8.15元,幅度为13%,其中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2元调整为3元,涨幅超过三成。
——此外,煤价中的多项附加费屡次被清理,一些地方却屡次擅收,“小金库”十分顽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煤炭价格也是擅收“附加费”的“重灾区”。据统计,涉及煤炭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度有几十种,包括矿业权价款、水土保持费、土地使用费、环境治理保证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乃至“占道费”。
财政部明确,对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