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口高低生出纠纷
30.01.2015 11:30
本文来源: 法院
温岭大溪镇上新建村的毛某与赵某,为响应新农村建设,各自拆掉旧房由村里统一安置新宅基地,并签订了八间五户人家的建房协议。协议约定,八间房屋的式样、建造都统一。该八间房屋于2014年6月结顶。
后来,赵某抢先进行屋内装修,制作旋转楼梯,完工后发现自家底层地面的高度及门口台阶的高度均低于其他邻居,日后雨水很有可能倒流到屋内。为此,赵某和毛某多次发生争吵,赵某一气之下撬开并损坏了毛某家门口的石板地面。调解未果。赵某将毛某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邀请建筑行业的专家进行勘验。
庭审中法官指出,导致双方纠纷的症结在于赵某未和邻居协商就擅自建造楼梯。经法庭调解,其他几户人家均同意最大限度地调低自家门口地面的高度,毛某也表示主动承担改造的费用。
本文来源: 法院
30.01.2015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