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倒垃圾撞伤维修员门卫所在企业被判担责
03.03.2015 10:29
本文来源: 法院
经诊断,李某全身多处骨折、软组织挫伤等。李某因此住院45天,共花去医疗费约9万元,遵医嘱休息8个月。后经鉴定,其左、右手腕关节均丧失部分功能,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李某将电器公司告上了仙居法院。
李某认为,应某作为电器公司员工,在工作中致他受伤,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电器公司认为,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李某受维修部指派到公司安装空调,期间受伤应由其雇主承担。且李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应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操作不当造成,应某事发时去倒垃圾,并没有履行门卫职责,因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仙居法院判决电器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8.9万元。
评析: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属于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李某可以分别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侵权法》等不同法律,获得相应法律关系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应某虽在电器公司从事门卫工作,但其在工作期间用本公司电动车为本企业运送垃圾,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应某撞倒梯子致李某受伤,应由电器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 法院
03.03.2015 10:29